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规定(试行)》,已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2025年第2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磋商工作,规范生态环境部门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统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是指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采用委托专家评估或综合认定的方式,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的案件。
第三条 经案件筛查或前期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损害事实简单、责任主体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明确无争议,经生态环境部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确认,并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一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确定为“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一)案件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二)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直接市场价值法等简易评估方法得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且预估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不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低于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的案件;
(三)环境污染类案件中污染物来源及性质明确,污染物数量较少、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较小,污染已控制或清除的案件;
(四)生态破坏类案件中属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占用生态空间面积较小,对其他动植物资源损害较少,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判定为重特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无需采取额外的治理或修复措施,生态环境已恢复到基线水平或者在可预期的时限内自主恢复到基线水平的案件;
(五)其他符合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案件情形的。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称污染物数量较少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嫌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低于200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低于三倍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低于五倍的。
承办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属于污染物数量较少的其他情形,需向省生态环境厅一案一报备。
第五条 经调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可以采用委托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或者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作出综合认定。
第六条 采用专家意见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内容等具体情况,从国家和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或云南省、各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名单中选取专业相关的专家。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评估的专家,在符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出具专家意见。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作出综合认定,并对其认定结果负责。鼓励认定部门通过类案参考、典型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综合认定尺度。
第八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启动简易评估程序的,应当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鉴定评估。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委托专家开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评估时,应当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及证据材料,相关信息包括污染物来源及性质、排放数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迁移途径、最终污染受体环境信息等。
第十条 经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一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可以采取简易磋商程序,生态环境部门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面征求赔偿义务人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赔偿协议,并按程序开展后续赔偿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不适用本工作规定的情形,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专家评估委托书(格式)
2.×××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环境损害类型)(格式)
3.综合认定意见(模板)
附件1
专家评估委托书
(格式)
委托人信息 | 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专家信息 | 姓名: 研究领域: 联系电话: | ||
委托事项 | |||
案情概述 | |||
评估材料 | |||
专家意见书发送方式 | 自取:□ 邮寄地址: 其他方式(说明): | ||
约定事项: 1.(1)关于评估材料 □所有评估材料无需退还 □评估材料须完整、无损坏地退还委托人 □因专家意见出具需要,评估材料可能会损坏、耗尽,导致无法完整退还 □对保管和使用评估材料的特殊要求: 委托人对于所提交的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家认为评估材料不足以支持专家意见出具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评估材料。 (2)关于剩余评估材料 □委托人于 周内自行取回。委托人未按时取回的,专家有权自行处理。 □专家自行处理。如需要发生处理费的,按有关收费标准或协商收取 元处理费。 □其他方式: (3)关于现场踏勘 □不需要现场踏勘 □需要现场踏勘,委托人应为专家现场踏勘提供必要条件 2.工作时限: 从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专家意见书。 注:专家意见出具过程中补充评估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3.专家意见应当一式 份, 份交委托方执收, 份由专家自行留存。 4.经双方协商一致,专家意见出具过程中可变更委托书内容。 5.其他约定事项:(保密要求、案件终止时费用计算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等) | |||
风险提示 | 1.专家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专家本人无权干涉; 2.专家意见的出具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基础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委托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专家: (签名) 年 月 日 |
注:
1.“专家信息”如提供职称证书,需注明级别及专业;如提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需注明执业范围。
2.“委托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在“评估材料”一项,应当记录评估材料名称、数量等。
4.在“风险提示”一项,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险告知书。
附件2
×××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
(环境损害类型)
(格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 |
二、评估材料 | |
三、评估依据 | |
四、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定 | |
五、关联性分析/因果关系分析 | |
六、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算 | |
七、意见结论 | |
八、特别说明事项 | |
专家签名 |
注:
1.关于“案件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案件基本信息、污染情况、委托情况、评估时段、评估内容等。
2.关于“评估材料”,应当记录专家意见出具所采用的材料的名称、数量等。
3.关于“评估依据”,应当说明专家意见出具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方法标准等。
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定”,应当写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明确是否存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及行为方式,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损害及损害类型等。
5.关于“关联性分析/因果关系分析”,判断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或因果关系,写明分析过程与结论。
6.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算”,应当说明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损害程度,给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7.关于“意见结论”,应当概括总结案件生态损害类型、损害范围、损害数额,需要修复的应当写明修复建议。
8.“特别事项说明”,应当明确本意见的所有权、使用目的和适用范围,阐明本意见出具过程及结果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9.专家意见应使用A4纸,双面打印,标明页码,并在每一页的专家签名处亲笔签名。
附件3
综合认定意见(模板)
(以下是综合认定意见提纲模板,供参考)
×××(认定单位名称)关于×××案
综合认定意见
年 月 日, (认定单位)组织对 (赔偿义务人) 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认定。
一、当事人情况
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认定
三、核算依据
四、方法适用性分析
五、核算过程及认定结果
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建议
认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