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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的提醒告诫书

   2025-03-24 343
核心提示: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广大直播电商经营主体:

近年来,西藏电子商务尤其是直播电商发展迅猛,已成为助企增收致富、提升消费品质的重要渠道,但也出现了一些涉及直播电商的消费投诉举报和案件,影响了群众消费满意度和获得感。同时,我区没有自建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均依托头部平台运营,经营主体自律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全区直播电商经营主体,要坚持依法合规、诚信自律经营,让消费者买得放心、买得安心。

保持清醒认识,直播电商违法后果严重

近年来,各地相继查处了一批涉及直播电商的案件,区域覆盖范围广、涉及消费者多、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也警示着直播电商经营主体要切实做到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按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带给消费者更好的购物体验。

直播电商违法将受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网信、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管、广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典型案例,公安、法院等部门也结合职责发布了相关案例,有力震慑了不法经营者,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

直播电商违法将极大影响企业信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企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消费投诉举报信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公示,社会公众均可查询了解。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涉及较重处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或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和集中监测,提高检查频次,依法接受严管,经营主体信用受影响时间较长,对违法经营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闭环管理。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探索引入第三方进行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和“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电子商务监管新模式。

直播电商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就要受到刑事处罚。《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内地某省消费者通过网络店铺购买西藏拉萨李某某销售的土特产品,发现猪肉干冒充牦牛肉干销售的线索,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群众举报并立案侦查、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获刑5年被罚80万。

加强法制学习,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资质

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直播电商经营主体要认真学习贯彻《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尊法、学法、守法。

先办许可再开直播。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特别是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于直播平台的合规管理要求,直播电商经营主体要依法积极配合,确保直播内容健康、合法。

严格准入备案要求。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ICP备案;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并进行ICP备案。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应优先选择资质齐全、备案手续完整的直播平台入驻并开展经营活动。

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压实商品经营者法律责任,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平台内经营者要积极配合电商平台执行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发布成品油销售信息或提供相关服务。

坚持诚信经营,扎实履行电商法定义务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播电商经营者的信息公示、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责任和义务均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是依法开展直播电商经营的基础要求。

强化信息公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页、频道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加强价格自律。严格遵守价格监管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保证商品质量。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的行为。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应严禁销售无证、来源不明、假冒伪劣、“三无”标识等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可靠商品,保障商品质量安全,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优化消费环境。直播电商经营主体要配合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依法妥善解决消费争议,且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得在商业宣传中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的直播电商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显著位置展示“适量点餐、拒绝浪费”等消费提示,科学设置起送价格、满减促销规则,避免消费者过度消费。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广大直播电商经营者,要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切实把好网络直播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各直播电商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直播电商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地区: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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