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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津环气候〔2025〕13号)

   2025-03-18 810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现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区生态环境局,各重点排放单位:

为加强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现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一)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单位,包括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建材、有色、机械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等工业行业和航空运输业(机场)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1-141,以下简称“纳入企业”)。

(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单位,是指热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水的生产和供应、燃气生产和供应、航空运输(除机场外)行业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142-188,以下简称“报告企业”)。

(三)初次报告单位,是指2024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0.5万吨标准煤的初次报告单位(附件1中序号189-339,以下简称“初次报告企业”)。

(四)拟转入全国碳市场的钢铁、水泥行业企业(附件1中序号340-357,以下简称“拟转入全国碳市场企业”)。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纳入企业或报告企业,各区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将其从名录中移出。

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碳排放报告

1.编制碳排放报告

纳入企业、报告企业及初次报告企业(除水上运输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编制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水上货物运输行业企业(附件1中序号308-324)按照《天津市水上货物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方法》(附件2)编制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采用0.8325tCO2/MWh。

纳入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形式购入且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履约年和基准年均不计入外购电力电量。纳入企业通过其他市场化交易形式购入且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履约年和基准年均不计入外购电力电量,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入企业可以申请对应配额调整(附件3)。

报告企业与初次报告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形式或其他市场化交易形式,购入且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不计入外购电力电量。

2.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未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原监测计划,下同)或已制定但存在修订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制定或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附件4)。

3.文件报送

纳入企业和报告企业将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于3月31日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后,于4月3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

初次报告企业将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于6月4日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后,于6月6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

(二)碳排放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开展全市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及时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开展复核工作。

纳入企业、报告企业及初次报告企业在碳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版)提交市、区生态环境局。

三、碳排放履约

(一)配额调整。存在核算边界发生变化、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等情况的纳入企业,可填写2024年度配额调整申请表(附件3)申请配额调整,并于核查前将申请表(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与碳排放报告一起报送区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

(二)配额核发。2024年度配额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已发放至纳入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定纳入企业2024年度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并将第二批次配额和调整配额一次性发放至纳入企业账户中。

(三)配额清缴。纳入企业应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于6月30日前完成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四)自愿注销。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配额自愿注销,为我市碳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四、相关要求

有关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相关工作。各重点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碳排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编制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保存所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已转入全国碳市场发电企业核查工作同本次核查一并开展,拟转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   1.重点排放单位名录.pdf

   2.天津市水上货物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方法.pdf

   3.2024年度配额调整申请表.pdf

   4.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模板.pdf

2025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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