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9月5日全国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按照信阳市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现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到今年年底以前,县城城区及信阳市城区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信阳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证》办证率达到100%,与肉同行的《肉品检验合格证》发放率达到100%,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全部实行亮证经营。落实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县城以上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馆单位销售和使用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完成全市定点屠宰场的重新审定和办理换发证、章、牌工作。
(二)组织建设目标
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要形成肉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9月底前,市、县(区)两级建立起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监督联合办公室,落实联合办公办案经费。9月25日前各县区要制定出本县、区的专项整治方案。
(三)监管责任目标
9月底前,各级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部门建立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市、县(区)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部门与生猪屠宰企业及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信阳市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做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肉品经营和使用者违法查处率达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
10月16日前,全市生猪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肉品检验制度、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出厂肉品发放与肉同行的《肉品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制度,县级以上定点场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实现产地检查疫证回收率100%、屠宰检疫率100%、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生猪产品经营使用企业和个人要按照要求,严格落实《信阳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并执行进肉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肉台帐和销售台帐(批发单位)登记制度。
二、工作职责
(一)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联合监管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认真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牵头组织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对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实施全程监管,并重点对屠宰加工环节进行监管;畜牧部门重点对养殖、检疫环节实施监管;工商部门重点对市场销售环节实施监管;卫生部门重点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的消费环节实施监管,质检部门重点对肉品加工环节实施监管。
(三)全面加强企业的主体责任
定点屠宰企业要对照定点屠宰场重新认定的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并将与政府管理部门签定的《信阳市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对照《信阳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针对问题具体整改和加以完善。超市、连锁店、生鲜肉店、肉品批发单位、宾馆、饭店、学校、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要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建立并执行进肉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肉台帐和销售台帐登记制度。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要抓紧成立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组建由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办公室和工商、质检、卫生、公安、畜牧、药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
专项整治期间,市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人对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县区,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建议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
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根据已确定的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对本辖区内的屠宰企业、肉品经营单位、宾馆饭店、集中伙食单位、病害肉、注水肉加工点等重点区域、重点部区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并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整治,强化管理
1、强化定点屠宰管理。从10月16日至12月16日,集中力量对全市屠宰企业按照社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屠宰条件、制度建设、运输半经等指标进行重新设定并换发证章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在11月16日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吊销并收回相关证、章、牌。
(1)未建立生猪进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登记管理制度的;
(2)无肉品检验管理制度,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没有执行上市肉品必须具备与肉同行的“两章”、“两证”(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管理规定的。
(3)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4)没有无害化处理设备或设备不完善的;
(5)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信阳市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6)重新设置屠宰场点或变更场址和法人未按规定要求报批的;
(7)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或各种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8)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9)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或被举报投诉并查实的。
凡未取得重新定点资格的屠宰企业仍继续从事屠宰经营活动的,将按国务院《特别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强化肉品流通和消费管理。从10月16日至11月16日,市、县两级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进行专项整治,建立、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销售和使用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单位要在10月20日前进行整改,并达到要求:
(1)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信阳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申请办理或已办理但未重新申办《信阳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证》和《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经营资格证》、未申办绿色市场认证标志“信阳市放心肉标志牌”的;
(2)肉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未建立、执行进肉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肉台帐和销售台帐)登记制度,销售或使用无《肉品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或证章不齐肉品的;
(3)设备设施、卫生条件、运输条件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4)发现销售和使用的肉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按《特别规定》的要求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5)假冒品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未经批准自设放心肉标识的。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按国务院《特别规定》及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接受监督,完善制度
各县(区)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在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并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要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欢迎广大群众及新闻媒体对我市肉品质量安全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市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举报投诉电话为0376—6337593。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底前)
召开市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及全市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办公室主任会议,与各县区签定目标责任书。
召开市直定点屠宰企业、肉品经营、肉品加工单位负责人会议。
建立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落实办公办案经费。各县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二)检查整改阶段(10月1日—11月30)
市县(区)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要在每周二下午3:00前,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将肉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报市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
12月5日前各县(区),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验收。
12月12日前组织全市检查验收。市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机检查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在全市进行通报。
12月15日—12月30日迎接省政府组织的检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