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局直各单位:
3月15日,央视315特别行动节目曝光了双汇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事件,引起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和舆论的强烈反响。为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市局决定集中开展 “瘦肉精”等违禁物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我市虽未发生“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中毒事件,但仍要以对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工作做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实。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立即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等重点环节进行全面彻底拉网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明确重点,狠抓落实
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地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对辖区内的生猪等规模养殖场(户)、经纪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监管档案。同时告知“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的有关法律责任,并签订承诺书。
2、全面排查、即时上报。
各地要加强源头监管,对养殖场除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监测以外,在3月底以前对辖区内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拉网式筛查,发现问题,形成汇报材料即时上报。
3、规范管理,实现可追溯
一是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要施加耳标标识,建立养殖档案,载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来源、名称、使用时间、用量等生产记录。二是加强对动物经纪人的管理,督促动物经纪人收购前查看养殖户档案记录,建立购销档案。三是建立健全屠宰场档案管理制度,设立登记表,记录待宰畜耳标、经纪人姓名、养殖场名称、到场日期、屠宰时间、检疫结果、销售地点等,以便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控可追溯。四是加强对宾馆、食堂、饭店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要求建立采购登记记录。
4、规范检疫、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检疫员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现场查验养殖档案和免疫耳标后方可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屠宰检疫,入场前要认真查证验物,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市州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瘦肉精”等违法添加剂的检测报告,及时向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实施抽查检测等措施。各省际边境动物检查站要加强对过境动物的检查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无证运销等违法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坚决杜绝补检出证行为。
5、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对生猪屠宰场、肉品销售市场检测到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肉品,要进行销毁 等无害化处理,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对饲养场户“瘦肉精”残留检测为阳性的生猪及其同群猪必须查封留观;对涉嫌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相关人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瘦肉精”类案件一律移交公安部门依法严厉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6、严格推行生猪市场准入制度。
凡进入我市的外来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到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申报,申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市州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瘦肉精”等违法添加剂的检测报告,同时加强外来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并签订承诺书,责令其履行质量安全承诺。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严打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危害,使管理相对人守法生产和经营,指导养殖单位科学合理使用兽药,杜绝使用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确保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内部监督,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出具检疫证明的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严格履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县区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共享信息,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市局从即日起,建立“瘦肉精”整治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查处不严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请各地于4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立案查处、取得成效等情况上报市局。
联系人:张锋 联系电话:862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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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