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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等3个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25〕43号)

   2025-03-12 609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5〕2号,以下简称“2号文”)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25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5年上海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5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5〕2号,以下简称“2号文”)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25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5年上海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5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各区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抽检中发现的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和兽药使用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中心城区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指导各区开展抽样和查处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检测工作。

(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工作,指导阳性样品追溯工作;各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的抽样工作和阳性样品追溯;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检测工作。

(三)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各区负责协助开展采样和养殖场用药情况调查,并依据监测情况加强对畜禽养殖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实抓细重点任务,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依法查处、及时报告,确保全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提供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区、单位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做好抽样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区、单位要各司其职、团结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和跨区域联合办案制度。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各区要加大跨区域案件的督促和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案件移交渠道,形成监管合力。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严格履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确认等要求,做好问题反馈,配合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五)加强信息报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相关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结果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兽药追溯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

于6月2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于6月2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全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畜牧兽医管理处顾建华021-23113083 。

   附件:

1.2025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25年上海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5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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