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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皖农牧函〔2025〕159号)

   2025-03-05 621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我厅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2025年安徽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我厅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2025年安徽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2月27日

2025年安徽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要求,细化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目标任务,夯实强制免疫基础,筑牢免疫屏障,制定本计划。

一、强制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三种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强制免疫区域范围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部分地区可能实施的牛羊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的相关要求,将另行通知。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疫苗种类

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要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免疫程序

参照《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疫控防〔2025〕14号)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应按照本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根据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部署,力争于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确保免疫密度。对山区及其他养殖分散、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暂不具备“先打后补”条件的地区,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已明确“先打后补”实施主体包括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开展免疫的规模养殖场,以及为养殖场提供免疫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各地要支持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中小规模场“先打后补”,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防疫服务等形式实施“先打后补”县域整体推进。政府采购的强免疫苗不得供应“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

(三)规范做好疫苗及免疫档案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疫苗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以及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要强化“全程冷链,无缝对接”的疫苗冷链体系,确保疫苗质量。要指导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和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规范做好免疫记录,及时加挂标识,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做到免疫可追溯。

(四)积极强化培训宣传。各地要做好乡镇站防疫人员、村级防疫员、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和规模养殖场户的培训。免疫时要注重生物安全管理,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加强消毒,做好个人防护。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政策和技术宣传,提升养殖者等从业者的自主免疫意识、生物安全防护意识,提升防疫水平。

(五)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对强制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和半年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春防3-5月、秋防9-10月),实行周报告制度(具体起止时间待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确定);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六)切实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补免。对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要按照《安徽省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皖农医函〔2022〕336号),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再次明确“小规模养殖场户的畜禽抗体检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查检测,并结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效果,抽查结果作为疫苗补助的依据”的要求,检测费用可从中央和省级动物防疫资金中统筹。省级将适时开展随机采样抽检,实行“真采、真抽、真检、真通报”。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免疫效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宣传引导养殖主体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保障经费支持。各地要根据疫苗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和防疫工作需要,结合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和省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强制免疫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动物免疫工作正常。要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及时结算疫苗经费和发放“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确保年底前完成支付。要根据“先打后补”资金总量,以县为单位,封顶大型养殖场(集团企业)年度补助资金,实行总量限额管理,确保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需求。

(四)强化监督管理。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强制免疫落实情况与产地检疫、免疫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指导规模养殖场户通过“安徽兽医信息系统”,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原文下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皖农牧函〔2025〕159号).doc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皖农牧函〔2025〕15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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