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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5号)

   2011-03-05 802
核心提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5号  各区、县(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制定的《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市中小学生饮水安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杜绝饮水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供应的开水、学校自购桶装水、企业投建分机网络饮水系统、学校自建分质供水系统等其他饮水供应方式。

  第三条  学校供应学生的饮水,原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要求。

  第四条  鼓励有益于学生安全、健康、经济、方便的饮水系统在全市中小学校应用推广。

  第五条  全市中小学校和饮水供应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    管

  第六条  学校要加大对饮用水基础设施的投入,必须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不限时、不限量向学生供应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饮水。

  第七条  学校供应开水,原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应做到每个楼层有一个能够封盖的开水桶。开水必须烧开。盛水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八条  学校购买桶装水,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桶装水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和同批次的桶装水水质检测报告,并留档备案。供水企业至少每月清洗一次饮水机内胆,水桶必须是食品级材料,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件。学校应限制供水企业向学生长期供应纯净水。

  第九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金安装分机网络饮水系统,该系统须取得了卫生部批件,主机和分机由同一企业生产提供,出水水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主机连接分机的管道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件,为不锈钢管或铜管。生产企业应建有水质自检实验室,做好水质日常监测工作,并且定期公示。根据水质质量和供水量及时更换主机耗材,每月清洗一次分机内胆,接到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

  第十条  学校自建分质供水系统,该产品须取得了卫生部批件,主机和供水龙头由同一企业生产提供,连接管道和龙头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件。应及时更换主机耗材,清洗供水系统。学校应建立水质自检实验室,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

  第十一条  学校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学校应保证每学期的健康教育课,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和洗手等卫生习惯。学校要加强对学生饮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和学校从事制、送水人员和从事饮水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上述从业人员若出现腹泻、呕吐、发热等症状时应停止制供水操作及设备维护,完全治愈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学校饮用水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抽检。学校可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生的饮用水进行检测。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进行饮用水水质检测,达到有关卫生标准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学校供应饮水,水质检测费由学校承担;学校引进企业供应饮水,水质检测费由学校与企业协商承担。要求每学期检测一次学生在校饮用水,合格检测报告留学校备查。?

  第三章  收    费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配备供水设备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用。已利用社会资金安装了分机网络饮水系统的学校,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和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投资方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不向学生供应饮水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经卫生监督机构抽查,饮用水水质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通知学校停止供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部门在学校饮用水管理工作中,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地区: 湖南
标签: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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