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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的通知(岳政发[2008] 14号)

   2011-03-14 740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市管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省市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市管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省市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现就加强我区粮食生产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今年全区农民种粮农资综合补贴提高到每亩71元左右。水稻良种补贴范围由农业计税面积扩大到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早、中稻仍分别为每亩10元、15元、晚稻提高到15元;种粮直补仍为每亩13.5元。各项种粮补贴要按照“谁种谁受益,不种不受惠”的原则发放。水稻良种补贴按农户的实际种粮面积予以发放,种多少补多少,不种不补;对抛荒的农户,按抛荒面积停发各种补贴;不准擅自更改已确定的补贴数额;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集中代领存折或补贴;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存折和增加农民负担。

  今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比上年每斤提高7分钱,早籼稻为每斤0.77元,中晚籼稻0.79元。当市场收购价低于此价格时,粮食部门要及时启动最低收购预案,国家粮库要以最低收购保护价敞开向农民收购粮食。

  二、千方百计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当前要发动农民群众多插早稻,以赢取全年粮食的主动权。全区早稻面积要力争达到1万亩,政府将把发展双季稻情况纳入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和全年农业农村目标管理考核,对种粮双季稻发展情况要与奖励处罚情况挂钩,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双季稻面积减少的乡镇,不发放粮食生产奖励资金。

  三、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扶持和发展产粮大户。积极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建立“托田所”、“乡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银行”等服务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帮助农民因外出务工无人耕种的土地实现经营权流转,促进耕地向规模经营户集中,实行土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积极发展种粮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采用土地承租、股份合作、代耕代种、机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水稻生产,代耕代种的粮补资金由代耕户所得。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义务耕种服务,帮助特殊困难户搞好粮食生产。

  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在项目、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向种粮大户倾斜。政策将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奖励种植面积达50-100亩的种粮大户、蔬菜种植大户。大力培育农机户、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种粮大户提供产、供、销全程服务,降低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解决农村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四、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导致抛荒,又不愿意转包的,抛荒一年的,按村规民约处罚;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由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

  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用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重新发包给农民耕种。

  对耕地抛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区委、区政府把治理耕地抛荒问题纳入对各乡镇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乡镇当年抛荒较严重的,扣减粮食奖励资金。对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追究所在地乡镇的责任。对工作措施到位,乡镇未出现稻田抛荒现象,政府给予重奖,设立奖金1万元。

  五、进一步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各乡镇要将耕地耕作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从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适量资金,重点用于加强耕地耕作管理和发展粮食生产。

  六、制订发展粮食生产奖励处罚措施。除配合省里评选粮食高产创建先进奖和种粮大户先进奖外,区政府今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对双季稻面积增加较多,制止耕地抛荒明显,粮食单产与总产量明显提高的乡镇和有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对不能完成粮食生产任务的乡镇实行处罚,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七、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制度和办法。粮食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全区粮食生产考核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农办、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区农林局。考核小组的职责是根据统计局的数据,随机抽样调查资料和通过信访、走访群众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对各乡镇的双季稻面积、产量、抛荒面积减少情况进行考核,工作在7-9月份分两次进行。对耕地抛荒面积超过千分之五,双季稻面积没有恢复到98年的水平,水稻面积和单产减少1%以上,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开展不力,其单产比2007年没有明显提高的乡镇,因措施不力、失职渎职未完成粮食生产任务的,按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从严追究。

  南岳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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