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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转育试验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2025-02-06 529
核心提示:农业转基因生物转育试验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一、生产性试验以上阶段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可进行转育试验,转化体所属单位应向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报告表》(附件1)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育备案信息表》(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育试验应在转化体批准的生态区开展,开展转育试验单位应签署转育试验承诺书(附件3),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转育试验,并依法遵守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收获物管理要求。科研院校原则上应与企业合作开展转育。

三、尚未获得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开展转育试验,除满足上述第一、二条要求外,还需要获得生产性试验阶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并执行生产性试验阶段对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已获得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开展转育试验,试验规模不超过30亩,隔离措施参照农作物品种试验要求。试验结束后,收获物(不含秸秆)可自留自用或进入饲料、压榨企业进行加工,不得直接流入环境,秸秆无特殊处理要求。

五、转化体所属单位或开展转育试验单位应将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moaqpj@126.com,邮件主题格式为“三转备案+转化体所属单位+联系人”。备案办理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六、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于未按规定开展转育试验的,按照《农业转基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依法处置。

咨询电话:010-59198138

   附件:

1.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报告表

2.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育备案信息表

3.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育试验承诺书




 
标签: 农业 备案 转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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