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调整修订《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八章,共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适用范围、制定原则等。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第六章至第七章对地方标准变更、撤销与延期、修改和复审等作出规定。第八章附则。
一是细化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变更、修改等各环节工作内容,保障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过程接续衔接、统一规范。
二是调整地方标准管理措施。精简地方标准联合制定区域合作等不适应工作实际的原有措施,增补多家单位提出同一立项建议、跟踪评价结果应用等情形的管理要求。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下设机构、具体职责,为《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与《管理办法》衔接执行提供依据和政策支撑。
三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具体内容。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流程、审评委员会各项会议审查内容及征求意见、报批、备案程序等,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变更、撤销与延期、修改及复审等具体情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废止报备案提报材料及时限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