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修订形成《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修订、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备案、跟踪评价等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
第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饮食习惯,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建议等。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秘书处设在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秘书处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具体职责由《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等管理工作,提供监督管理意见和相关监测、检测数据资料等。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根据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
(二)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
(三)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主要技术指标已开展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国际同类标准和国内相关法规标准情况等,如实填写《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见附件1)。
第九条 多家单位提出同一立项建议且经研究论证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时,原则上在按照提出立项建议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基础上,结合实际,由省卫生健康委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
第十条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审查征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前,应综合秘书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科学性、合法性、实用性和社会稳定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内容。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要指定项目负责人,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鼓励、提倡由多家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由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总责,共同参与起草、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各阶段审查工作,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报批稿。
第十六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
(二)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关系;
(三)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科研等条件;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比较标准间的异同情况。设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指标时,要有明确的科学依据或文献支持。
第十九条 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指标检验,检验单位要向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检验报告。
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指标验证,验证单位应向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验证报告。
第二十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格式要求,编写标准文本、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的及意义;
(二)任务来源、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三)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四)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五)标准的制定、修订与起草原则;
(六)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七)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办公室审查;
(二)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秘书长会议审查;
(四)秘书长会议可根据需要提请召开主任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性以及有关技术问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进行审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秘书处复核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经公开征求意见,秘书长会议审查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秘书处及时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经省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标准编号后,以省卫生健康委公告的形式批准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要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四)专家组论证意见;
(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章 变更、撤销与延期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标准起草单位的,原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秘书处提交《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2)。变更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需要撤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原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秘书处提交撤销申请,说明撤销项目原因等。撤销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任务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秘书处提交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延期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或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卫生健康委将予以通报,停止委托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一)标准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未经批准停止标准起草或者延长标准起草时限的;
(三)其他不符合标准管理工作规定情形的。
第七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个别技术内容需作调整时,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秘书处提交《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申报单》(见附件3),经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秘书处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秘书处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部门规定、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进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纳入年度跟踪评价工作,跟踪评价结果应作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应配合开展跟踪评价工作,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通报。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废止相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在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1月22日印发的《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docx
附件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docx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