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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粮发〔2025〕3号)

   2025-01-26 35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领域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 《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发展集团,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1月23日

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领域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通过省财政切块下达设区市的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当贯彻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全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

(二)制定全省粮食流通领域项目管理办法;

(三)具体组织本单位项目储备、申报和实施,指导全省项目储备、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等工作;

(四)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管理其他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地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

(二)组织本地区(含本单位)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项目,提出项目安排意见,下达投资计划并抄报省粮食和储备局;

(三)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管理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地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

(二)具体组织本地区(含本单位)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本地区项目,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推荐意见,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分解下达至项目单位;

(三)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项目完工后尽快投入使用;

(五)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属有关企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相关规划,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指导所属单位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相关工作;

(三)组织、指导、调度本单位或所属单位项目实施;

(四)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管理,及时、准确收集汇总并报送项目信息等;

(五)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项目完工后尽快投入使用;

(六)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履行主体责任,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调度、检查、监督;

(二)具体组织本单位项目储备、申报和实施,规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项目验收等方面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展和相关佐证材料等;

(三)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组织项目的单位工程验收、绩效自评价等工作;

(五)项目完工后加快投入使用;

(六)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企业(单位)管理制度与财务核算制度,经营情况正常,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项目符合本地区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有关规定;

(三)固定资产项目依法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前期手续;

(四)同一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同类型财政资金;

(五)工程类项目应为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立并实施项目储备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发展需求,提前谋划项目,逐级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申报和安排的重要依据。

申报项目和安排应优先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筛选。

第十一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满足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省属有关企业(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渠道组织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变更或补充信息。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无法达到条件的,应及时申请调出项目储备库。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组织项目出入库并上报。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切块下达后,省粮食和储备局配套印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有关文件。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完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研究后择优向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未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提交推荐申报文件、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行材料)、项目前期手续及相关佐证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审核和安排

第十六条 具有审核职责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审核重点包括: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是否因项目建设问题被收回财政资金或财政资金长年趴账,近三年是否放弃过粮食流通领域项目;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是否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技术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来源能否覆盖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是否合理;申报材料是否规范。

第十七条 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级审核推荐、市级项目审核情况,拟定支持项目,经公示、集体决策等流程后,下达投资计划并抄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及时商财政部门下达财政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实施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工作制度。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为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监管责任人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下达投资计划的单位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抄报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投资计划执行、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动态监管台账;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的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实;

(五)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四)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国家规定各项开工条件的,方可开工建设。

建筑工程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不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做好项目投资估算、初设概算、工程造价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严格控制项目概算,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或者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进行调整。必要时,项目单位需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逐级上报至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调整审批,并在项目变更审批后,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储备局。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调度协调机制。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项目进展情况,并报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项目档案收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完成审批部门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且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向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逐级报送至投资计划下达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对职责权限内的项目,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手段,增强项目储备、项目审核、投资监管、评价判断和综合分析等能力,动态采集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数据,规范项目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商有关部门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约谈项目单位和项目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收回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的,财政资金长期趴账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的;

(三)项目申报、审核、切块投资计划下达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按程序报批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法纪,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审核、项目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将有关情况反映信用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导致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失泄密等严重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地方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通过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没有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关于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央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地区: 江西
标签: 粮食流通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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