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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3〕49号)

   2014-03-18 330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93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县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32号)有关精神,设立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直管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督。
 
  4、取消县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镇(街道)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下放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下同)政府(管委会)。
 
  2、将县、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下放各县政府。
 
  3、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市发展改革局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增加的职责。
 
  1、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2、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3、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4、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和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负责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实施中医药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制订,指导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等业务,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推动中医药强市建设。
 
  (九)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和血液安全。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全市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服务规划与规范,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人口缺陷数量。
 
  (十一)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三)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与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六)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有关的国际援助项目;联系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接待、信访、保密、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工作;开展与其他地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规划与财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的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及药品采购招标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核算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三)信息统计宣传科。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指导基层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和档案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和计生专项调查;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承担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扶助统计工作。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编发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简报。
 
  (四)政策法规与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承担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和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负责统筹管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市直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市直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市直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市直管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市直管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核发、市直管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市直管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审核;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做好审批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或专家评审等各项工作;负责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执业许可证及其技术人员合格证的审批和校验工作;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五)体制改革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贯彻执行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重大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协调。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食品安全监测评估科)。
 
  负责全市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的防控管理;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全市疾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及报告等管理工作,承担发布疫情信息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新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参与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八)医政科教科。
 
  拟订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及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乡村医生和医疗技术应用准入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执业医师考试和乡村医生考核;负责外籍医师来华、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的核准工作;组织指导医疗护理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和医院感染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规范使用和管理;负责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血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和医疗广告内容审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查处或督办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新技术、新药具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全市征兵体检;研究制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和卫生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九)中医科。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中医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监督指导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业务以及中医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拟定中医药人才和科研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科研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组织指导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监督和协调中西医结合工作;参与制定中医药扶持政策、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工作,促进传统中医药和民间中医诊疗技术的保护与利用。
 
  (十)基层管理科。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落实;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定全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监督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做好儿童保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负责组织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独生子女奖励、节育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优惠卡”等制度实施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考核评价科。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直和省驻肇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负责“一票否决制度”的审核工作和指导县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市级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统计,为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和单位提供服务咨询,指导其开展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育龄人口户籍所在地通报有关情况;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务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推动完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机制;承担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工作。
 
  (十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组织创建和巩固卫生城市和卫生镇、卫生村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城乡开展除“四害”达标工作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十六)人事科(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制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事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卫生专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干部岗位培训,组织开展局机关人员政治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医德考评工作、负责局武装部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人事档案、离退休人员等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和计生单位的党务、统战工作,负责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青妇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十七)市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市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确定的保健对象和市直各部门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各级干部保健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以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的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制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四)与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对口岸传染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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