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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电〔2005〕104)

   2011-04-22 210
核心提示:  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州食品生产加工企

  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五日

  全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17号)和全省质监系统执法打假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重点

  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为重点区域,以小食品加工点和无证照的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白酒、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酒类产品、水产加工品、酱腌菜、膨化食品等15类食品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县(市)重点整治的产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扶持一批名优企业,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切实解决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改善全州食品生产秩序,遏制重点食品制假违法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感。

  三、主要任务

  (一)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要求,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对无证生产小麦粉、大米、食用油、酱油、食醋和白酒等六类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按照打假责任制的规定,对无证生产食品企业逐一排查,年底以前基本遏制全州城市和主要城镇无证生产上述六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集中开展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装食品、调味(糖、味精)、饼干、方便面、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无证查处行动。对无证生产和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7月1日前生产的未标识QS标志的不列入无证查处范围,允许其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三是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暂未获证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对不向市场销售或销售范围局限在本村、本乡(镇)的自给型季节性食品加工点要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建立以质量承诺为主要内容的自我声明制度,并通过与企业签订责任书、在乡(镇)政府和街道等基层组织聘任打假协管员等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

  (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行动”。针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区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在全州选定3个区(县市城乡结合部)、6个点(村镇加工点)、50户(小作坊和黑窝点),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查找主要问题。重点检查“两证一照”、质量保证条件、关键加工环节及原料仓库,查处滥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假冒包装标识等违法行为;二是关闭曝光一批违法“黑户”。对无证照生产和制假的,要报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同时纳入“黑名单”,公开曝光;三是停产限期整改。对已获证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质量安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报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三)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一是以小作坊、小企业、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为重点,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采取巡查与定检、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加工现场等关键部位,查找违禁物,依法惩处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组织质检机构,对苗头性使用违禁物资制假势头进行监测,及早发现,主动应对。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特别是无证生产企业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无证查处工作要求,让社会进一步认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作用,引导广大消费者选购标识QS标志的食品。同时,做好服务工作,为商场、宾馆、饭店、集体食堂等提供获证企业名单或其查询方法,确保其食品卫生安全。

  (二)联合检查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0类食品销售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无证销售的,一律立即停止销售,并进一步追查食品生产者,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要及时将信息通报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严格查处阶段。(12月1日以后)。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对无证生产销售10类食品的加工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具体措施

  (一)各县(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县(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补充调查,认真分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现状,了解掌握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品种规模、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提出整顿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二)各县(市)要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质监监函〔2005〕48号)的要求,逐户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进行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初次评价,为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三)各县(市)要组织开展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专项检查。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突出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落实巡查、回访、定检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建立企业巡查工作记录,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各县(市)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立“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的要求,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分片划定监管区域,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对监管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一调查摸底,做到产品、条件、质量安全等底数清楚;实行“四图”(即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和食品安全警示图),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监管。

  (五)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对涉及面广、数额较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坚持“五不放过”的原则,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对查办的大案要案要向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进行督办。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统一协调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要明确具体任务,确定专人负责,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县(市)的食品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面部署。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真正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到位。各县(市)的专项整治方案要于8月20日前报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径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落实责任。各县(市)要按照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规定,将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定整治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明确整治措施,限定整治时间,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服务。各县(市)要坚持整治和服务并重的原则,根据企业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和指导,对名优企业要大力扶持;对存在一般问题的企业,要积极帮助其整改;对暂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要帮助其改进和完善,争取早日达到准入条件。同时,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成果和服务企业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质品牌和优秀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检查。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区域性问题整治进展情况、大案要案查办情况以及“五彻底”要求落实情况等,并适时组织验收。各县(市)要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大案要案查办情况等,并于2006年1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径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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