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办发〔2013〕1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6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4号),现就本市生产领域食品监管职责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生产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管职责和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自2013年11月1日起,市质监局不再受理涉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产品质量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等事项。
具体事宜请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咨询。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