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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4〕45号)

   2024-12-20 427
核心提示:为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促进草原生态改善,推动草原高水平保护,实现草原资源合理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促进草原生态改善,推动草原高水平保护,实现草原资源合理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正确处理草原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推动形成机制顺畅、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格局,持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草原休养生息,永葆草原生态和发展活力。

二、严格保护管理

(一)精准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以草原承包为基础,科学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草原,严重退化(沙化)草原划为禁牧区。禁牧区以外的草原划为草畜平衡区。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的划定要做到四至边界明确、权属明确、生态现状明确、监管责任明确“四个明确”,并实行矢量化上图,数字化管理。划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科学核定合理载畜量。省级林草部门每5年核定、发布全省及各市州、县平均理论载畜量,指导草畜平衡工作。县级林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依据草原面积、草原生产力、放牧时间、补饲等指标核定年度理论载畜量,经市州级林草、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将核定的载畜量落实到户(生产经营单元),开展村级公示,作为落实草畜平衡的监管依据。县级核定的年度理论载畜量不超过省级核定理论载畜量的10%。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展超载牲畜核减工作,并落实到户(生产经营单元)。

(三)规范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对禁牧区的草原实行禁止放牧利用保护措施。禁牧区草原植被恢复较好、具备刈割利用条件的,由县级林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刈割利用方案,经市州级林草部门论证评估,报省级林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对草畜平衡区的草原,根据核定的理论载畜量科学合理放牧利用,不得超载过牧,并积极推行休牧、轮牧等合理利用方式。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草原,在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原住居民生活必需的放牧面积和区域,允许适度放牧。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科学谋划、有序实施草畜平衡区管理。

(四)明确实施期限和调整原则。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管理的实施期限为5年。期满后,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草原生态恢复成效评估成果进行调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生产能力两项指标均达到本区域同类型草场平均水平的禁牧区,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下降,不宜继续放牧利用的草畜平衡区草原应调整为禁牧区。

(五)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力度。林草部门加大草原修复治理力度,加快退化草原植被恢复。对黑土滩和沙化等重度退化草原,采取鼠害防控、人工种草、禁牧封育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促进草原生态正向演替。对中度退化草原,采取休牧轮牧、免耕补播、飞播种草等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对轻度退化草原,采取划破草皮、松土施肥等措施,稳定和提升草原综合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后期管护机制,确保生态修复成效持续发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高效节水灌溉等草地改良技术,提升草原改良效果和产出能力。

三、提升监管能力

(六)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本区域综合执法部门的草原行政执法职责,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监督,定期开展禁牧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草畜平衡区超载过牧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违规放牧、偷牧等行为。

(七)提升草原监测预警能力。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加快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动态感知系统建设,建立基于草原生态变化和放牧利用管理为导向的监测预警体系,实时掌握植被盖度、生物量、气象、放牧利用等情况,提高及时捕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的能力。健全完善禁牧和草畜平衡监测评价技术和标准体系,加强草原调查监测评估,定期发布草原监测评估报告,支撑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

(八)提高网格化监管能力。以林(草)长制为抓手,发挥五级林(草)长作用,加强工作调度和巡查,将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纳入林(草)长工作责任清单。压紧压实生态护林员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相关工作职责,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管护区域清晰、巡护监管全覆盖,实现数字化管理、网格化履责、法治化运行。

(九)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林草部门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社会监督。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有奖投诉举报办法,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投诉举报有门、投诉举报有用、社会监督有效。

四、完善管理机制

(十)健全法制体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配套完善的法制体系,制定出台全省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强化草畜平衡和禁牧执法监督,夯实草原保护利用的法治基础。省级林草部门加快制定草原休牧、轮牧及种植牧草、草种管理制度规范,补齐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短板。各地区要健全完善禁牧和草畜平衡政策机制,增强村规民约在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中的约束作用。

(十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结合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健全牧民履行禁牧义务与补助资金挂钩、牧民落实草畜平衡责任与奖励资金挂钩、生态护林员履职与绩效补助挂钩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调动牧户、生态护林员互联互促、相互监督的积极性,提升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质效。

(十二)完善区域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级林(草)长协作机制作用,重点推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功能区和共牧区的草原资源保护。相邻地区林(草)长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对接,协调解决监管责任缺失、越界放牧、错时抢牧等问题,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提升跨界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水平。

(十三)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作。林草、农业农村、财政、统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林草部门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划定工作,会同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核算、发布各地理论载畜量,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草原畜牧业生产、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统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建立饲草料生产和牲畜存栏量等数据统计制度,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五、加强工作支撑

(十四)加强科技支撑。科技、林草、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组建专业技术团队,强化草原保护修复的科技支撑。开展草原保护技术体系研究,推进生态系统重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和智慧草原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快优良乡土草种基地建设,加强品种引种、选育、驯化研究。加强高产优质人工草地建植技术研究推广,提升人工草地生产能力。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提高草原生态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率。

(十五)规范草原流转行为。林草部门加强对草原流转行为的监管,规范县、乡、村三级草原流转程序。流转经营草原的经营主体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草畜平衡制度,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

(十六)支持饲草业发展。林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科学编制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加强草原种植牧草行为管理,积极推广良种良法,鼓励牧民利用牲畜圈窝种植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支持专业合作社结合退化草原修复建立多年生人工草地。林草部门要加强对人工草地的监督管理,防止草原退化沙化、水土严重流失或开垦为耕地。

六、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切实把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注重加强对乡镇、村级工作的指导,合力做好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工作。建立草原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机制,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成效。每年安排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有序推进。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草原保护修复。深入开展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科普活动,面向农牧民群众提供通俗易懂的禁牧和草畜平衡政策解读,不断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夯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群众基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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