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2日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
第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选址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选址评估以“相关场所间距离与综合评估相结合”为原则。
第五条 风险评估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邀请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专家3-5名组成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要求中级以上职称,具备相关行业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居民代表参加。若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且未被采纳,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
第六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应当在建场前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风险评估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状况);
(二)场所设计方案(包括畜禽种类、设计规模、平面布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式、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等);
(三)动物防疫措施(重点说明动物防疫人工屏障、动物防疫硬件设施、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
评估材料不全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选址满足以下距离条件的,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5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满足以下距离条件的,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满足以下距离条件的,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第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满足以下距离条件的,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选址综合评估。
选址综合评估主要评估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
第十三条 综合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评估周边是否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诺建设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封闭圈舍、负压风控、密闭挡板等人工屏障,并能够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二)评估其生产经营或从业内容与周边相关场所的动物疫病易感相关性;
(三)评估其提供的场所设计方案和动物防疫措施能否有效阻断病原传播;
(四)周边近期发生过重大动物疫情的,需要查验疫情解除封锁评估报告或监测评价报告;
(五)周边有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应当配备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附表3)。报告应有“可以设立”、“整改后设立”、“不建议设立”明确表述结论。
(一)附表3第1项评估为“是”的,评估结论为“可以设立”;
(二)附表3第1项评估为“否”的,其它项除不做评价外,评估结果均为“是”,评估结论为“可以设立”;
(三)附表3第1项评估为“否”的,其它项如有不符合项,由专家组判断是否具备整改条件,如具备整改条件,判定为“整改后设立”,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判定为“不建议设立”,并说明理由;
(四)判定为“整改后设立”的,不符合项必须全部整改到位,整改后原则上经原评估专家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视为评估合格,评估结论为“整改通过,可以设立”;整改后评估专家组审核不通过的,评估结论为“整改不通过,不建议设立”。
评估结果仅作为满足场所选址要求的要素,有关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选址或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相关单位应当重新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风险评估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0日。《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
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报告
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4〕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