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成都市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各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重庆成都都市圈市场监管联动联建2024年“四重”任务清单》,经重庆市局、成都市局会商同意,制定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协同处置规则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协同处置规则程序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推动重庆市、成都市区域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经营主体登记互相办理工作落实见效,便利两地群众办事,提升协同监管效能,经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适用情形
重庆市(成都市)的自然人,受成都市(重庆市)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冒名登记行为影响,提出撤销登记(备案)申请,适用本程序。具体情形如下:
(一)公司(含分公司,下同)、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
(三)上述经营主体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将其备案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登记联络员等。
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重庆市(成都市)内就近的登记机关接收申请人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两地接件后依法开展后续工作。
(二)申请审查
1.重庆市内自然人发现被成都市内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冒名登记(备案)的,可向就近的重庆市各区县局企业监管机构提出撤销登记(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签署的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承诺书1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1张,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企业监管机构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备案)撤销申请接件通知书(成渝互受)》(一式3份),1份申请人留存,1份企业监管机构留存,1份连同上述材料于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两地间部门通讯录邮寄涉事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涉事经营主体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成都市内自然人发现被重庆市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的,由就近登记机关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2.重庆市、成都市相关部门收到材料后,应主动联系申请人,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受理告知、异议公示、调查(中止调查)、撤销(不予撤销)决定等程序,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惩戒,将处置资料归档,实现全流程闭环处置。两地配合做好协查工作,主动与涉及区县局沟通,制发协查函明确协查内容,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回复。
三、工作要求
两地市场监管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协同处置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行为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配合,安排专人负责,做好两地间信息互通、风险研判、协同处置等日常工作,动态更新双方受理处置工作联系人名单。要数字赋能,积极谋划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区域处置“一件事”,逐步完善线上受理、资料上传、协查互办、结果反馈等功能。要持续完善,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分析研究,梳理难点痛点,找准堵点漏点,不断复盘总结,加强建章立制,推动两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协同处置实效。
附件:1.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申请撤销登记(备案)承诺书
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备案)撤销申请接件通知书(成渝互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