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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的通知

   2024-12-12 487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完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省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27部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制定了《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以下简称《基准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完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省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27部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制定了《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以下简称《基准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重大意义。法治是激发市场活力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制定《基准二》是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满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的制度安排,对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公正的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基准二》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进一步改进执法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经营主体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二、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要准确理解、科学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效防止出现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对当事人具有裁量权基准所列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从重行政处罚。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当事人具有多种情形,甚至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行业领域特点等相关因素,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正确适用裁量阶次。《基准二》所列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是根据执法实践,在相关违法行为中较为常见、可以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更关注相关违法行为的特殊情节,且非完全列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规定,防止过罚失当。

四、抓好宣传贯彻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基准二》,主要面向辖区经营主体加强宣传引导。同时,鼓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权基准有关要素,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基准二》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作出调整,《基准一》中《公司法》相关裁量基准不再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裁量基准继续适用)。

附  件: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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