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山东省贸易调整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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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贸易调整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产业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推进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调整援助,是指企业因受外部歧视性贸易政策、对外贸易突发和异常情况、进口严重冲击等贸易环境变化严重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员工大量流失等情形,通过支持其开展贸易调整,帮助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发挥省贸易调整援助工作机制作用,统筹研究和协调推动全省贸易调整援助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贸易调整援助政策,其他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省贸易调整援助政策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支持各市参照本办法自主针对所辖企业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创新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贸易调整援助方式,成效显着且适宜推广的,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可以在各市自主探索贸易调整援助方式过程中给予指导、协助和支持。
第二章 预警与指导
第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其他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行业组织等建立贸易环境变化预警机制,监测分析贸易环境变化对全省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情况,及时向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等发布贸易环境变化预警信息。
第六条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时共享本系统、本领域内受外部贸易环境变化影响的企业情况,包括相关经济运行情况、贸易波动情况、就业变化等信息。
相关行业组织积极发挥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作用,及时跟踪、提供行业内企业遭受外部贸易环境变化的影响情况。
第七条 对可能受到贸易环境变化严重影响的行业和企业,省商务厅会同其他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行业组织等及时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受影响情况,指导做好贸易调整工作。
第三章 援助方式与申请审核
第八条 我省企业因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因素影响,在一定期限内产销量、产销额、利润等生产经营指标下降一定比例或员工出现一定比例离职的,可以向所在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
第九条 鼓励企业通过调整市场布局、提高生产效率、完善风险管理等方式自主开展贸易调整,积极应对贸易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条 我省贸易调整援助范围主要包括:新市场开发、新品牌培育、检测认证等市场开拓服务援助;产品设计研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链供应链整合等生产提升服务援助;产业安全监测、应对贸易摩擦、合规体系建设等风险防范服务援助;就业服务、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人力资源服务援助。
援助范围将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因素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根据我省贸易调整援助范围,省商务厅可以委托行业组织、商协会、专业机构等通过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专业培训等服务方式对企业的贸易调整给予技术援助。
企业自主开展的贸易调整符合援助条件和援助范围,且具有调整成效的,企业可以对开展贸易调整支出的服务费用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因市场需求减少、消费模式变化、产品(技术)迭代、自身决策失误及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不属于贸易调整援助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根据贸易环境变化情况和企业需求,会同其他相关协调机制成员单位,适时发布贸易调整援助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包括援助范围、申报要求、援助标准等内容,申报指南内容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因素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以省商务厅会同其他相关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相关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自愿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所在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相关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报送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收到各市报送的企业贸易调整援助申请材料后,会同其他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市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实施相关援助。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可以会同其他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援企业的生产经营恢复情况、援助效果等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持续完善我省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推进我省贸易高质量发展,促进和维护产业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