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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鄂市监质监函〔2024〕123号)

   2024-11-11 298
核心提示:为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大气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根据《湖北省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鄂环督〔2024〕14号)、《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鄂政发〔2024〕6号)等要求,现就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

为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大气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根据《湖北省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鄂环督〔2024〕14号)、《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鄂政发〔2024〕6号)等要求,现就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短板弱项,坚决整改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并做到举一反三。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新建燃煤锅炉登记,强化涉气产品质量、环境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以严格监管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严格执法保障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做好钢铁、水泥等行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生产许可准入监管,公开企业获证情况。对使用落后产能设备(或工艺)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提出的发证(换证)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于被认定为属于落后产能、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钢铁和水泥企业,及时收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省局责任处室:质量监督处)

(二)强化涉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商品煤、成品油、石油焦、车用尿素、非道路移动式机械以及含VOCs产品(如建筑涂料、胶粘剂等)的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省局责任处室:执法稽查处、质量监督处)

(三)依法办理锅炉登记。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不符合全省环保政策要求禁止新建或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限制类的燃煤锅炉一律不予办理施工告知、不予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予办理使用登记证。深入开展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提升全省锅炉安全、环保、节能水平。(责任单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省局责任处室:特设处)

(四)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及环境监测领域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资质认定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机构落实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按照国家6部门部署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不具备检验能力、检验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检测机构一律不予许可。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超出其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省局责任处室:认检处、执法稽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细化任务分工,完善大气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要求完成中央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突出问题,落实有关整改要求。

(二)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监管执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聚焦重点任务,加强对涉气产品、检测机构的监督执法。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依法应由相关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或移送;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有关违法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计划总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在每年12月中旬前,向省局报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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