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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4-11-07 631
核心提示:为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量和效能,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深入推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精细化、智能化,持续增强监管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量和效能,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深入推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精细化、智能化,持续增强监管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持续提升监管效能

(一)健全完善抽查事项清单。持续推进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二)精准动态管理两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与抽查事项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要与经营主体库实现对接,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全部纳入两库管理,并实行动态更新维护。要按照标签化管理要求,构建从检查事项到检查对象的有效映射与精确索引,精准标注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专长、执法资质、回避范围等。

(三)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部事项。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统筹实施各业务条线专项整治(行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能联则联、应联尽联”原则,实施内部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四)优化完善工作平台。持续加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计划制定、对象抽取、智能筛查、人员匹配、结果公示、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要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国一体化平台对接联动,做好与有关部门及地方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等的融合衔接、数据归集,推动抽查检查信息互认互享共用,在抽查检查结果应用上实现联合联手联动。

(五)科学规范实施抽查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聚焦失信造假等行为,提高抽查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结合相关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发现的具体线索,对有关对象进行重点抽取检查。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书面、网络、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在检查实施前已注销、吊销及撤销设立登记等情形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直接录入相应结果,视为完成抽查。

(六)合理匹配检查人员。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经营主体分布、检查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能力等情况,因地制宜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与相邻区域联合等方式进行随机匹配,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支持并做好统筹协调。鼓励跨地区、跨层级开展抽查检查,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的有效方式。

(七)全面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省市场监管局构建涵盖信息归集、指标构建、数据分析、结果运用、风险预警的全链条信用风险分类动态管理机制,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强化“通用+专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通用和各专业领域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抽查。

(八)统筹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省市场监管局探索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事项名称、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等内容,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重点领域监管要统筹跨部门综合监管、风险防控、行政刑事违法情况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检查结果互认,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监管。除根据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监管以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要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九)强化抽查检查结果认定及公示。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在检查任务执行前被注销、吊销、撤销营业执照;其他情况。

(十)加强检查效能评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常态化分析评估机制,加强对抽查检查结果的统计分析,以数据分析指导监管,以数据应用服务监管,通过对发现的问题、风险以及处置情况进行精准分析评估和趋势研判,有针对性地改进监管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堵塞监管漏洞,提升监管水平,为精准施策、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供依据。

(十一)做好抽查检查与执法执纪衔接。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依法及时有效处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实现闭环管理。发现涉嫌违法的案源线索及时移交执法办案机构,向执法办案系统及时推送,做到抽查任务序号、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精准关联对应,实现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双向联动,有效形成监管闭环。执法检查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一经发现,及时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十二)严格责任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中确立的“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已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十三)强化培训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执法检查人员、第三方机构专家等执行抽查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履职能力。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有关政策信息,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认同感和满意度,营造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共治格局。

二、加强探索监管创新

(十四)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推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对涉及监管领域多、检查频次高的行业领域,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保护、直播带货等领域,健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探索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领域和方式,主动协调、积极参与各项联合检查任务,实现“内部综合+外部联合”双随机监管。

(十五)着力加强监管手段创新。鼓励各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无感监管”方式。探索推行在线指挥调度、风险提示预警、线索分发处理的集成管理,推进多级联动、跨区域联合抽查、“综合查一次”、“一业一查”等监管新模式。依托“山东通”政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移动监管模块,健全任务接收、现场采集、结果录入、信息查询、风险预警等功能,实现闭环管理。

(十六)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机制,抽查检查结果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日起一定期限后,当事人可以依法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停止公示。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地方标准,持续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一细则”制度体系,规范工作要求、工作基础、抽查实施、后续处理、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工作流程不统一、监管要求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切实措施,扎实做好监管资源整合、队伍提升、相关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要在抽查户次占比、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率、检查结果按时公示率、发现问题处置率等效果评价方面建立科学量化指标,积极发挥评价工作的指导指引、激励鞭策作用,对成效明显的做法予以总结推广,对工作不规范情况予以指导改进。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6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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