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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4〕25号)

   2024-11-04 861
核心提示:近年来,各地加快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能力持续提升。但是,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问题,增加了动物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为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各地加快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能力持续提升。但是,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问题,增加了动物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为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处置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畜禽养殖、发病死亡等实际情况,按照“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要求,立足可持续发展,完善优化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科学设置集中暂存点,稳步提高集中无害化处理覆盖率。组织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指导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切实阻断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对于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以及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要在生物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基础上,组织制定针对性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台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指导受灾地区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因灾死亡畜禽,开展彻底清洗消毒;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规范生产经营主体填报收集、运输、暂存、无害化处理及产物流向等全链条信息数据,强化统计分析和智能预警,相关数据将作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核算的主要依据。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排查力度,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随意弃置、买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指导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国家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模块,及时上传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等材料。

四、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资金,及时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落实好《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不得无故拖欠无害化处理企业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积极探索生产经营主体点对点联系指导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掌握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联合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补助资金拨付进度。

五、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

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严控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详细记录处理产物销售情况,全程视频监控处理产物存放和交接过程,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上年度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等情况。要结合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查验销售合同、销售记录和监控影像,确保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清晰和可追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1日

附件:

   农办牧〔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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