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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4〕16号)

   2024-10-30 43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冷链物流产业率先取得新突破,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冷链物流产业率先取得新突破,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健全冷链物流运行体系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冷链物流集配中心,加快补齐冷链物流基地(中心)内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短板。各地要有效集聚土地、资本、科技、数据、管理等要素资源,在战略规划、项目建设、资金安排、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

(二)支持冷链物流基地(中心)运营主体或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整合优化冷链存量资源,布局建设产地“最初一公里”和销地“最后一公里”冷链物流网络。积极发展冷链物流多式联运、邮政快递、航空货运,打造公铁水空综合立体化冷链物流网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

(三)鼓励市县按照资金管理要求,使用省级及以下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购置冷链运输车辆,与肉牛屠宰加工企业合作,用于牛肉及产品运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财政厅)

(四)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长期贷款等,用于冷链物流重点项目建设和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加强用地保障

(五)健全多元化供地体系,支持各地积极推广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土地方式,降低项目用地成本。(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六)冷链物流企业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或提供冷链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七)对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新建、扩建冷冻冷藏库、分拨转运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八)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产地型冷库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对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与农产品直接关联的保鲜仓储设施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拓展投融资渠道

(九)鼓励创新金融产品,针对重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拓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设备抵押、订单融资、应收款融资等金融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绿色低碳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提供快速审批、优惠利率等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吉林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十)支持冷链物流企业相关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对符合要求的可开通“绿色办贷”通道,打造“定制化”融资方案,贷款额度最高为项目总投资的80%,期限最高为15年。(责任单位: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十一)支持保险机构为冷链物流配送提供保险服务,完善冷链货运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为冷链产品运输和公共安全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吉林金融监管局)

四、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十二)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十三)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实体,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促进运输便利化

(十四)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冷链运输车辆实行快速查验,保障通行效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五)进一步提升冷链物流通行保障水平,原则上取消对车长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冷链运输车辆的通行限制,研究出台比普通货车更加便利的通行管理政策。结合冷链运输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便利冷链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导落实、绩效评估等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同配合,强化服务保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推动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

以上政策举措执行期为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标签: 冷链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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