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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4-10-28 870
核心提示:2024年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4〕72号),明确在全面深入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基础上,对占经营主体总量三分之二的个体工商户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风险分类”“做好统筹协调,完善制度规范”。

一、制定背景

2024年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4〕72号),明确在全面深入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基础上,对占经营主体总量三分之二的个体工商户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风险分类”“做好统筹协调,完善制度规范”。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的积极作用,以信用助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前期在威海市、德州市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经验,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任务分工,共有6个部分14项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提出到2024年底,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实施科学分类;到2025年底,实现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与专业领域监管有效结合;到2026年底,形成全省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长效机制。我省确定的工作目标比总局文件提前了一年。

第二至第六部分,从五个方面对科学实施分类和强化分类结果运用作出部署。一是夯实数据基础,要求全面归集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提升个体工商户数据质量。以省局与平台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契机,推动大型平台企业共享个体工商户信誉信息。二是实现科学精准分类,从建立全省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功能模块、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施自动分类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开展分类标注,聚焦监管重点和工作需要,打造个体工商户标注体系。对长期未年报和失联个体工商户建立专门标注。四是强化分类结果在监管中运用,主要从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融合、在专业领域运用、探索“四新”个体工商户监管新模式、开展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等方面作出部署,创新提出探索信用风险信息“双推送”服务。五是推动分类结果在服务发展中运用,明确了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以信用助推个体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

最后,在组织实施方面,从强化分工协作、结果运用和政策宣传角度提出了要求。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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