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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4〕5号)

   2024-10-28 94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推动行政处罚“简案快处”,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情况,制定本规定。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推动行政处罚“简案快处”,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果关系明确,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能够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当事人。

第四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依据国家及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从轻行政处罚后实际处罚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减轻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计算违法(非法)所得或违法(非法)经营额以确定罚款数额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处理。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根据案件查办的实际情况,可以制作现场笔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其拒不改正才能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且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

第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载明机构代码、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部门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 在确定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时,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作为当事人名称,但应同时填写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十二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银行代收机构,一份留办案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当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与罚款数额相一致的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六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执法人员应当将当场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内容输入行政处罚系统,并上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件。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套升级行政处罚系统、移动监管执法系统,推动实现当场行政处罚有关文书、缴款方式、票据等材料的电子化,推进数字化执法模式。

第十九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跟踪、管理和考核,规范执法人员当场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4日。

附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则

附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则

沪市监①当罚〔 ② 〕第③号

①:填写各办案单位简称第一个字。

例如:总队-总;浦东区局-浦;黄浦区局-黄

②:填写文书作出时的年份。

例如:2024

③:填写10位阿拉伯数字。

左起第1—2位数字为各办案单位代码(同普通程序);

左起第3—6位数字为年份;

左起第7—10位数字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流水号,按文书出具顺序填写。(各办案单位可以根据案件管理需要,给所、队分配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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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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