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部分审批权的决定》(甘政发〔2010〕103号),省局决定,将原由省局组织实施的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调整由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516号),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原由省局组织实施的以下14类食品的审批发证工
作调整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包括: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蜜饯、速冻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蔬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详见附件1),相关许可程序、收费等内容按照现行省局食品生产许可核发工作的程序执行。
(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关于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的规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三)做好职责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具
体监管方式,由各市州局根据当地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基本条件
(一)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基本条件: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的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健全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制定核查人员管理、检验机构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等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
2.内部设立独立的食品生产监管科(处),专职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含临聘、借调人员)。
3.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承担时,应在其内部设立独立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部门。
4.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应具备食品生产许可国家注册审查员资质,并能满足核查工作需要。
(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审查部门)基本条件:
1.有健全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2.有与开展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且人数不应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历的人数比例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比例均不得少于50%。
3.有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4.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5.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市级质监部门职责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验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行政: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辖区生产许可市级发证
工作的办证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报省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企
业的实地核查,严格依据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严格依照标准审核企业许可材料并存档(存档时间为4年),按照许可工作规范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工作制度和
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宣传,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宣传培训工作要做到广泛深入,不留死角。
(四)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生产许可工作责任制度,保证市级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追究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是指在从事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许可、错误许可,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而应追究的责任。
(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工
作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期限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
2.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准予受理的。
3.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出具虚假、不真实核查结论的。
4.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或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差错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造成不
良影响的。
6.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7.阻碍申请人行使申诉、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8.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生产许可工作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工作责任的主要方式:
1.追究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机构的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全省通报批评。
(3)暂停或取消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资格,将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4)暂停或取消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资格,暂停或取消发证检验资格。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生产许可过错引起行政赔偿
的,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2.追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员、检验人员、批准人、主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人等的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全系统内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核查资格证书,取消审查组长资格、暂停或取消检验资格。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食品生产许可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所列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过错的、行为人在其过错行为被监督检查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在过错行为发生后能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对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或者阻挠工作责任追究的、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者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1年内连续发生2次过错的、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因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理。
五、关于调整由市州局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生效时间
对调整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办理:自2013年2月1日起,统一由各市州局受理,实施公告内食品许可工作。省局对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申请材料,将直接退回相关市州局。截止日期以前收到的申请材料,仍由省局实施许可。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编号与管理
(一)证书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XXXX XXXX XXXX,QS代表生产许可,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详见附件1)。对于下放由市州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证书编号中“企业序号”,应从省局未使用过的该食品所在地企业序号中顺序赋号,不得在同一食品中重复总局、省局已使用过的企业序号。关于证书的编号原则和总局、省局已使用过的企业序号情况请与省局食品处联系。
(二)证书管理
1.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空白证书由省局按照总局有关要求统一管理,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领取,对于调整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各市州局负责套印本局印章。
2.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公告内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赋号、打印、发证工作。
3.因损坏、打印错误、期满换证、注销等无法使用或作废的证书,要及时收回、妥善保管,统一登记造册,各市州局每半年交送省局一次。
4.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办法,并设专人负责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七、信息报送
(一)自2013年2月1日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企业生产许可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省局食品处报送食品生产许可企业信息(详见附件2)和食品生产许可流转单及电子文本(EXCEL)。
(二)各地自2013年起,每年6月、12月底向省局报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年度审查的总结报告、产品质量状况、重要的检验工作情况及附件3、附件4、附件5等内容,并提供电子文本(EXCEL)。
附件:1.许可权限调整后由市州局许可的产品目录
2.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汇总表
3.XX市(州)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汇总表
4.XX市(州)废旧证书情况登记表
5.XX市(州)空白证书使用情况统计表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2月4日
许可权限调整后由市州局许可的产品目录
序号 | 食品类别 | 产品类别 | 产品类 别编号 |
1 | 粮食加工品 | 小麦粉 | 0101 |
2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0102 |
3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油 | 0201 |
4 | 酱油 | 酿造酱油 配制酱油 | 0301 |
5 | 食醋 | 酿造食醋 配制食醋 | 0302 |
6 | 速冻食品 | 速冻食品 | 1101 |
7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1201 |
8 |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 糖果制品 | 1301 |
9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1601 |
10 | 水果制品 | 蜜饯 | 1701 |
11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801 |
12 | 蛋制品 | 蛋制品 | 1901 |
13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2301 |
14 | 茶类制品 | 茶叶 | 1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