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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4〕62号)

   2015-01-21 670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岳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要求
 
  (一)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二)谁污染,谁治理。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业主是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确保达标排放。
 
  (三)提质效,降污染。引导和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规范处理粪污、病死畜禽,推广农牧一体、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因地制宜建设切实可行的污染处理设施。
 
  二、治理对象
 
  禁(限)养区内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鸡(鸽子、鹌鹑)2000羽以上、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100只以上、常年存栏奶牛5头以上、常年存栏蛋鸡(鸭)500羽以上、常年存栏鹅1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养殖小区;适养区内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年出栏肉鸡(鸽子、鹌鹑)10000羽以上、年出栏肉牛3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常年存栏奶牛50头以上、常年存栏蛋鸡(鸭)2000羽以上、常年存栏鹅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养殖小区。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8月至12月)。
 
  1.全面发动。召开动员会议,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自觉配合污染综合治理行动。
 
  2.摸底普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宣传,对本辖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确定需要治理的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名单,做到一场(户)一档,定期更新。
 
  3.划定禁(限)养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养殖业发展布局规划,依法划定并公布养殖业禁(限)养区、适养区。
 
  (二)集中治理与优化阶段(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
 
  1.开展禁(限)养工作。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在2014年底前退出总量的30%,2015年底前退出总量的40%,2016年底前全部退出。限养区内不再新(扩)建养殖场。2016年底前,限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并通过县级以上环保和畜牧水产部门验收。2018年底前,全市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适养区内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限养区内达标排放率达到100%。
 
  2.突出重点措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必须依法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是污染治理的重点单位,污水必须达标排放;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要限期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和污染治理设施;新(扩)建养殖场必须坚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和非法占用农田、毁林圈地建设的养殖场(户),由环保、国土资源、林业、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各级畜牧水产部门在审批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要求,从严审查防疫条件,对未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不予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3.推广、优化治理技术。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要依据《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 GB/T19525.2-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l168-2006)、《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 1168-2006)等标准,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贮存处理设施和场所。鼓励中小型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实行农牧一体化生产,并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符的沼气池,提高畜禽排泄物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鼓励较大规模的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建设大型沼气、污水处理工程和有机肥生产设施,全面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8年7月至12月)。
 
  各县市区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总结工作经验,巩固治理成果。市环保局和市畜牧水产局组织对各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资金、畜禽规模养殖扶持和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部门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查处无环保审批手续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加强对畜禽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加强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对超标排放的依法查处;会同财政、畜牧水产部门安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和扶持补贴资金。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动物防疫条件,指导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范畜禽规模养殖行为,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合理使用投入品的监管以及畜禽养殖环节的技术指导;推广清洁生产,提高生态、经济效益;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和进行畜禽养殖备案登记;会同财政、环保部门安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和扶持补贴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设施农用地的监督管理。
 
  能源生态部门: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利用沼气技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沼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会同环保、畜牧水产部门统筹安排、及时拨付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和扶持补贴资金。
 
  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拆除违法搭建的畜禽养殖设施。
 
  林业部门: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退出和污染治理工作。
 
  水务部门:配合做好涉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发改、民政、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任务,切实抓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根据已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分年度制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进度表,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实施严格检查和指导。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参与和关注意识。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增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对于通过综合治理后污染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各县市区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殖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形成多元化参与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投入机制。鼓励支持中小型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实行农牧一体化生产,利用配套耕地消纳通过处理的畜禽粪污,进行生态养殖,增加养殖效益。
 
  (四)开展试点示范。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本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畜禽养殖要求的养殖污染治理技术和养殖模式;要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试点示范,原则上在各乡镇建立5个以上畜禽粪污治理示范样板,有条件的每村建立1个畜禽粪污治理示范样板,以点带面,加快推广。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环保局、市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治理不到位的单位和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批准申报畜禽养殖业相关扶持项目;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地区: 湖南
标签: 养殖 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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