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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9-26 730
核心提示:为推进天津市碳普惠体系建设,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为推进天津市碳普惠体系建设,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碳普惠是指以“低碳行动、普及全民、惠享权益”为核心,对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并赋予一定价值,探索建立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绿色低碳发展引导机制。《管理办法》是我市碳普惠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碳普惠项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有力举措。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碳普惠方法学管理,项目核证减排量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关于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以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作为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平台的职责。

(二)关于重点发展领域。我市优先开展绿色出行、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生态系统碳汇、非化石能源利用领域碳普惠方法学研究和申报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征集上述领域碳普惠方法学建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可依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法学开发碳普惠项目。

(三)关于碳普惠项目申报。碳普惠项目应于2021年11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且产生减排量的方可申报。申报的碳普惠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不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

(四)关于减排量消纳途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可以进入地方碳市场用于我市符合条件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抵销碳配额清缴。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也可用于实施碳中和。核证减排量通过履约抵销、碳中和等方式消纳后注销,不可以重复使用。




 
地区: 天津
标签: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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