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交易,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减排量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减排量定义】本规则所称减排量(英文简称“SHCER”)是指依照经公布的方法学对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审核通过后在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系统中登记的减排量。
第三条【交易平台】上海环交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组织减排量交易。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环交所组织的减排量交易活动,上海环交所、交易主体、结算银行等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减排量交易还应遵守上海环交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信息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相关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减排量交易
第五条【交易主体】交易主体指在上海环交所进行减排量交易的各交易参与方:
(一)碳普惠减排项目申请主体;
(二)碳普惠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参与碳普惠场景减排的主体;
(三)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
(四)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
(五)符合《上海环交所碳排放交易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交易产品】交易产品为在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系统中登记的减排量或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的其他产品。
交易产品将根据减排量产生的方法学进行分类。
第七条【产品要素】上市的交易产品要素包括名称和代码。名称由上海市简称、减排量产生的方法学简称、备案号以及分类四部分组成;代码由碳普惠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英文简称+减排量产生的方法学备案号组成。
第八条【交易方式】减排量交易应当通过上海碳排放现货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挂牌交易、协议转让或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的其他方式。挂牌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万吨,协议转让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万吨。
上海环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及最大申报数量。
第九条【交易时间】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4:00。协议转让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5:00。遇法定节假日调整的除外。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海环交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账户开立】交易主体参与减排量交易前应完成如下准备工作:
(一)应在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开立碳普惠账户;
(二)应在上海环交所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已在上海环交所开立交易账户的无需再开立;
(三)应在上海环交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交易单位】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申报数量】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内可交易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交易账户内的可用资金。
第十三条【申报有效期】减排量买卖的申报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交易主体交易账户内相应的资金和交易产品即被锁定。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的申报在该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在交易暂停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任何申报或撤销申报的指令。
第十四条【施行T+1日交易】当日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
第十五条【开盘价】开盘价为交易产品当日挂牌交易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第十六条【收盘价】收盘价为交易产品当日所有挂牌交易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收盘价为计算下一个交易日涨跌幅的基准。
第三章 清算交割
第十七条【清算和划付】上海环交所对交易主体统一进行资金清算和划付。上海环交所在当日交易结束后进行交易清算,并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资金划付。
第十八条【减排量交割】上海环交所对交易主体统一进行减排量交割,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根据上海环交所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减排量登记变更。减排量交割完成后不可撤销。
第十九条【交易凭证】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上海环交所获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清算交割时间】上海环交所当日所有交易的清算时间为当日15:00-18:00。上海环交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清算交割时间。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涨跌幅限制】减排量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上海环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
第二十二条【风险警示制度】上海环交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上海环交所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上海环交所实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交易主体违反本规则或者上海环交所相关细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上海环交所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限制资金或者相关交易产品的划转和交易;
(二)限制相关账户使用;
(三)暂停相关交易产品交易;
(四)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的其他措施。
上述紧急措施涉及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的,应当及时通知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异常情况消失后,上海环交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归责于上海环交所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上海环交所可以采取暂停交易措施。
暂停交易原因消除后,上海环交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上海环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布公告情形】上海环交所采取暂停交易、恢复交易等措施时,应当向市场发布公告,并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上海环交所实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上海环交所每个交易日发布减排量交易即时行情等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即时行情】即时行情是指与挂牌交易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的市场行情信息。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名称、代码、前收盘价、开盘价、最新价、最高价、最低价、涨跌幅、当日成交量、当日成交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协议转让成交价不纳入即时行情,当日成交量计入当日减排量总成交量。
第二十八条【调整发布形式】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海环交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和公开信息发布的方式和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信息所有权】减排量交易信息所有权归属上海环交所,由上海环交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三十条【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上海环交所不得发布或者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上海环交所根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减排量相关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上海环交所可以监督、查阅交易主体的减排量交易行为、资信状况以及与减排量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禁止内幕交易】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减排量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属于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减排量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禁止交易主体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操纵或者扰乱减排量市场秩序、妨碍或者有损公正交易的行为。交易主体实施本条禁止行为的,上海环交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暂停或限制相关业务、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保密义务】上海环交所对减排量交易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上海环交所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除用于信息披露的公开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知悉的交易主体的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实时监控和风控控制】上海环交所对减排量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控制,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异常业务行为,以及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减排量交易行为。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纠纷处理】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减排量交易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上海环交所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上海环交所调解】申请上海环交所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上海环交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收费标准】减排量交易的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碳排放配额及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环境交[2019]9号)有关规定执行。
如上海环交所调整相关收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本规则由上海环交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条【生效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