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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1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GB 2760-2014不适用于食用菌干制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判定依据的建议

   2024-09-09 567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1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GB 2760-2014不适用于食用菌干制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判定依据的建议。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GB 2760-2014不适用于食用菌干制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判定依据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我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完善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体系,已制定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近700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质量规格、标签标识、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方法等标准,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培育壮大食用菌和藻类产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目前,全国食用菌年产量超过4000万吨,年产值3000多亿元,有力促进各地扶贫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建议中所提食用菌干制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相关问题,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其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如果不是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而是食品本身天然存在的物质,虽然名称与食品添加剂名称相同,但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不适用于本标准。例如食品中天然存在的苯甲酸、二氧化硫、铝等不适用于本标准。相关行业和企业应对食品中本底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有针对性的进行控制。上述标准规定的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由于本底、带入原则等情况的存在,最大使用量并不必然等同于该物质在最终食品中的含量。同理,本标准中某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中没有某个食品类别,只是表明在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并不表明在该食品中不得检出该物质。因此,对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控(即过程控制,如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投料记录等)是判断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最好的手段。在利用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检测结果进行判定时,应综合考虑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食品中的本底水平等情况。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检测机构对部分食用菌品种的模拟试验结果,在生产加工环节不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情况下,干制品有苯甲酸检出。综上,建议中所提干制食用菌含有的苯甲酸,如是本身天然存在,非生产过程中人为添加,不属于GB 2760规范范畴,不适用本标准。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宣贯培训、指导解答和跟踪评价等工作,不断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安全标准。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16日




 
标签: 食用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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