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有关要求,构建我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平台,现将《广州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企业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广州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企业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副产品价格调控企业库管理,全面构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平台,服务重大节日和应急价格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关于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价格调控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是指对自愿参与政府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的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企业(或经营主体,下同)进行收集汇总、跟踪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建立的企业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立和管理由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成的企业库。
第四条 企业库按照“立足调控需求、利用优势资源,科学规划布局、单位相对固定,强化有机衔接、方便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基于全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要,选取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调控作用发挥明显的企业建立。
第五条 企业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入库企业必须经过规范审核,择优录取,入库企业相对固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以补代购,服务调控。在签订的保供稳价协议期内,对入库企业的价格调控服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保障调控需要。
(三)强化监督,信息公开。企业的入库条件、申报和考评情况、年度价格调控服务情况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管理层级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入库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企业入库条件,根据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和价格调控资金规模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首次选取入库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诺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价格调控,认真履行保供稳价义务。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常年正常开展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或销售,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重大安全事故等方面记录,财务账目、经营台账健全完善。
(三)生产、供应、储备、配送或销售的农副产品应当通过农产品“三品一标”之中任一认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四)生产、流通、销售环节企业应分别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生产环节
以种植《广州市菜篮子零售价格日报》公布的蔬菜品种为主,规模在300亩以上、对接1个以上企业库销售配送中心或5家以上企业库销售环节企业。
2.流通环节
(1)应急储备企业。承担《广州市菜篮子零售价格日报》中除粮油以外品种的应急储备任务,具备常年保有500吨以上蔬菜或肉类的储备能力,其标准冷藏设施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自建蔬菜或肉类相关质量检测中心,对接1个以上企业库销售配送中心或10家以上企业库销售环节企业。
(2)销售配送中心。承担销售环节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任务,对接企业库的蔬菜生产企业3家以上或肉类储备企业1家以上,且配送10家以上企业库销售环节企业,拥有固定配送场所且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冷藏设施、电子商务平台和2辆以上配送车。
3.销售环节
销售的农副产品应质量检测合格且品种齐全,原则上需包括蔬菜(品种不少于15种)、大米、食用油、猪肉、家禽、鲜鸡蛋等六大类,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有电子商务平台,采取电子收银系统记录销售情况,平价经营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七条 企业经申报、评审、公示后正式列入企业库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明确初次入库的申报、评审、公示等事项,组织企业入库申报。
(二)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辖区内企业入库申请,并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采取实地查看、调查核对等方式,审核企业申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1. 完整性。对照申报要求,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2. 真实性。通过实地查看、调查核对,审核企业入库申请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 合规性。对照入库条件,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入库条件要求。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将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入库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入库企业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复核,根据我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确定入库企业名单。入库企业名单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议通过,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后正式列入企业库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公布。公布后由受理其入库申请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与入库企业签订保供稳价协议。
(五)符合入库申报条件,在2024年12月底前已签订《广州市农副产品保供稳价协议》且继续经营的原广州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成员单位,申请入库的,可优先考虑入库。
(六)企业入库初审或复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初审经费由区财政安排,复核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八条 入库企业相对固定,有新增、变更或退出等情况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新增。首次选取未入库的企业,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价格调控需要,认为确有必要纳入企业库管理的,应办理新增入库。公布后按属地原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与其签订保供稳价协议。
(二)变更。入库企业因发展变化涉及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企业库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三)退出。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退出企业库并终止保供稳价协议:
1.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自身经营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
2.因入库条件调整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3.与区发展改革部门签订的协议期满且不续签协议的;
4.发现入库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5.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退库企业申请再次入库的,按首次入库的条件要求和申报程序办理。
第三章入库企业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企业库信息管理,分类建立入库企业档案,对入库企业的基础信息及变更、项目补贴金额及用途、价格调控服务具体任务及历年执行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入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协议方式约定。入库企业享有年度价格调控补贴和应急价格调控补贴等资格的权利,相应承担保障本市市场和销售环节企业供应或平价销售农副产品、按政府要求参与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等义务。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由受理其入库申请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在企业公布入库后与其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协议文本另行印发)约定,有效期2年。协议期满,入库企业通过当年绩效评价且自愿继续留库的,应与区发展改革部门续签保供稳价协议,否则视为退出企业库。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与入库企业签订的保供稳价协议须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日常管理,督促其建立补贴资金收支明细登记,供应、储备、配送、销售情况(品种、价格、数量)登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登记,加强对入库企业履行协议情况的跟踪指导。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予以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发展改革部门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引导入库企业按要求参与调控,做好调控期间供应、储备、配送、销售各环节品种及数量的统计、上报,并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其调控服务水平。
第四章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及补贴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组织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工作。入库企业在协议期间须按政府要求参与农副产品价格调控。
第十四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分为春节价格调控和应急价格调控。春节价格调控主要以平价销售的方式进行,调控时间3-5天,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应急价格调控属临时性调控,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预案〉的通知》(穗发改〔2018〕1048号)规定的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可视情况在全市范围或某个区域内实施。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品种包括大米、食用油、猪肉、家禽、鸡蛋、蔬菜六大类,具体实施类别、品种、价格及时间由组织调控的发展改革部门在调控方案中明确。
第十五条 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在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工作完成后,对参与调控的入库企业予以适当补贴。
(一)年度价格调控补贴。入库企业在协议年度内完成价格调控任务,认真履行保供稳价协议,经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给予年度资金补贴。其中绩效评价为优良的补贴4万元,绩效评价为合格的补贴3万元,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二)应急价格调控补贴。对入库企业在协议年度内参与应急价格调控,按政府要求销售指定的农副产品所产生的实际价差(实际销售价格与同品种同规格商品的市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补贴资金,按《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预案〉的通知》(穗发改〔2018〕1048号)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入库企业的监督指导,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入库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组织入库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统一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另行印发)。入库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突出体现价格调控作用发挥情况,结合入库企业生产储备能力提高、应急保供水平提升、产销对接充分实现,以及履行保供稳价协议的具体情况分环节分类设定。
绩效评价原则上一年一评,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入库企业绩效评价分为企业自评、区级初评、市级复评、结果通报等程序。
(一)企业自评。入库企业对照绩效评价指标,逐项进行绩效自评,将绩效评价自评表、自评佐证资料等材料,报送受理其入库申请的区发展改革部门。
(二)区级初评。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对入库企业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将初评结果、入库企业绩效自评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市级复评。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企业自评、区级初评情况进行复评,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函询相关情况,综合企业自评、区级初评和市级复评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四)结果通报。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入库企业通报。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三个等级: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其中绩效评价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参评企业前40%的等级评为优良,得分低于60分的等级评为不合格。
绩效评价的初评或复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初评经费由区财政安排,复评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库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入库申报、审核或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在入库申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获取入库资格的,或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库资格、终止保供稳价协议,责令退出企业库。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企业库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组织企业入库申报、复核、评审、公示,负责入库企业认定、建档;
(三)受理各区与入库企业签订的保供稳价协议报备;
(四)统筹组织对入库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统筹组织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受理辖区内企业的入库申请,对入库企业进行初审、公示,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入库或变更申报;
(二)与入库企业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备;
(三)对入库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等组织和指导入库企业开展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工作;
(四)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入库企业职责:
(一)按申报要求据实提出企业库入库、变更申请。
(二)与区发展改革部门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履行约定义务,执行发展改革部门价格调控有关政策和规定。
(三)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主动接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