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结合执法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对《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农规〔202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冀农规〔2024〕2号)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1日
《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