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依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等要求,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2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省农委关于发布〈贵州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农发〔2012〕188号);
2.《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农发〔2015〕42号)。
二、对任务已完成的,不需要继续存续的2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1.《省农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8〕102号);
2.《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茶树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方案〉〈贵州省茶园用农药规范化专营店(专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4〕94号)。
三、对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2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1.《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农办发〔2020〕109号);
2.《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农办发〔2022〕28号)。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