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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沙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4-08-21 288
核心提示:2024年8月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沙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2024年8月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沙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沙盒监管”是一种新型监管模式,对于有效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管理困局、平衡扶持保护与控制风险的适宜程度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已经相继在金融、汽车安全、直播带货、特种设备等领域施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快速发展,具有成长爆发性强、未知大于已知、跨界融合、跨地域经营等特点,因此传统监管方式已不太适应,需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监管方式,而“沙盒监管”就是有益尝试,以期通过此举能够鼓励其尝试创新、化解其经营风险、支持其发展壮大,从而更好释放新动能、激发新活力。目前,北京、深圳、成都等地已相继开展有关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借鉴吸收并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沙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有五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了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四新”经济发展需求,创新开展“沙盒监管”。

二是结合“沙盒监管”模式特性,提出了鼓励创新、包容监管,坚守底线、审慎监管,科技赋能、智慧监管三条原则,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遵循。

三是按照“沙盒监管”定义,划定了“沙盒监管”范围。在各区县局自主申报的特色经济、新兴产业等“四新”经济相对集中的园区、孵化园、创业创新园、自贸片区等地区实施“沙盒监管”,区域外“四新”经济经营主体一并纳入“沙盒监管”;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将除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安全领域外的A类经营主体纳入“信用沙盒”。

四是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细化具体监管措施:推行标签管理,健全动态管理制度;打造试错空间,实施“观察期”管理;探索“非现场”监管,落实“无事不扰”理念;守牢监管红线,推行“触发式”监管;强化风险研判,开展柔性监管执法;建立“容错”机制,提高信用容忍度。

五是从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设置“沙盒”、注重跟踪评估、营造舆论氛围等四方面提出工作要求,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为实施“沙盒监管”工作积累实践经验,为“四新”经济以及信用好风险低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三、答疑解惑

(一)如何理解“四新”经济?

从通俗意义上来说,新技术主要是指以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支付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为基础,其他相关新技术汇集,集成创新的技术体系,以及新产品或新工艺方法的革新创造。新产业主要是指应用新科技成果、新兴技术而形成的一定规模的新型经济活动。新业态主要是指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新模式主要是指对市场主体经营各种内外要素进行整合和重组,形成更加高效和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商业模式。

(二)什么是“沙盒监管”?

是指划定一个范围,对在“盒子”里的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同时杜绝将问题扩散到“盒子”外面,并在可控范围内实行容错纠错,由监管部门对运行过程实施全程监管。这是一种全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旨在通过设立限制性条件和制定风险管理措施,让经营主体以较低的隐私合规风险,在真实市场环境中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激励技术、模式等创新,弥补常规监管在平衡创新、效益和风险上的不足,助力“四新”经济监管转型与创新发展。

(三)开展“沙盒监管”工作为“四新”经济、信用好风险低的经营主体带来哪些好处,有哪些实践意义?

一是实现创新与安全的平衡。“沙盒监管”为市场监管部门全面了解“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创新方面的情况提供通道,也可在相对封闭的体系内更好地评估和防范创新进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及时做出干预,为“四新”经济发展纠偏扶正。此外,“四新”经济经营主体也可在“盒子”内分析消费者和监管者的反馈信息,精准调整发展路径和经营策略,为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二是增强监管服务效能。鉴于“沙盒监管”模式的特殊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包容审慎原则,从打造宽松经营环境与防控治理风险的角度出发,制定具体监管措施。既允许有关经营主体开展新兴经营活动,也全程关注其经营情况,做到创新发展、发现问题、迅速止损。既探索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无事不扰目标,也构建监管红线,守住安全底线。既强化风险研判力度,也完善柔性监管、提高信用容忍度等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既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也鼓励经营主体、管理方、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治理。

三是持续积累有效经验。“沙盒监管”是在创建“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中进行的,通过有重点、有目的地在“四新”经济集中区域、信用好风险低企业中进行小范围试行,采取“先试点、再总结、后推广”的模式,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和推广可行方案,进而优化完善相宜监管措施,不断形成科学可靠的模式。

(四)哪些经营主体会纳入市场监管部门“沙盒监管”?后续是否会进行调整?

一类是“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区域进行“沙盒监管”,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将特色经济、新兴产业等“四新”经济相对集中的园区、孵化园、创业创新园、自贸片区等地区,自主申报为“沙盒监管”范围;另一部分是区域外的“四新”经济经营主体,由市局进行自动标注。

一类是除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安全领域外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A类的经营主体。

对纳入“沙盒监管”的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一旦其信用风险等级变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等实际情况,将会自动移入或移出“沙盒”。需特别说明的是,经营主体移入或移出“沙盒”情况只供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了解,不作为执法依据,也不对外公开。

(五)探索“沙盒监管”模式的宗旨是落实包容审慎理念,那么将采取哪些包容措施,助力“四新”经济和信用良好经营主体发展呢?

一是实施“观察期”管理,容许试错。对“沙盒监管”内的经营主体,鼓励其积极开展商业流程、服务模式或产品形态创新,推动不确定性高的创新应用在风险可控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先行先试。针对一时看不准的,统筹研究行业特点、发展趋势、商业模式、社会供给等因素,设置1年观察期。对处在观察期内的经营主体,指导建立内部分析员制度,进行动态跟踪,加强对其发展规律、风险特点的研究,定制监管模式,发现风险隐患,及时予以纠偏。?

二是探索“非现场”监管,减少打扰。对“沙盒监管”内的经营主体,实施信任监管,适当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或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除上级部署的执法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等需进行紧急监管执法、发生群访事件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处理等情况外,市场监管部门可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推行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最大程度实现对守法经营者的无事不扰。充分利用“山城有信”应用,就“沙盒监管”内经营主体报送年度报告、行业风险、轻微违法行为等进行远程提示、警示、告诫、责改,减轻经营主体迎检负担。

三是建立“容错”机制,提高信用容忍度。寓服务于监管,编制信用行政提示清单,广泛推行信用合规建设和信用培育工作。实施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后“自动信用修复”,个体工商户因未年报信用受损改正违法行为后“免申即修”制度。针对经营主体在填报年报中可能出现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经营状态等非主观故意导致的一般错误信息,经营主体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授权予以修改。

(六)“沙盒监管”模式在审慎监管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沙盒监管”是一种柔性监管制度,但并不是说就放任不管。而是提前设置好监管底线,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违法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划定为监管“红线”,编制“红线”清单,一旦触碰,启动监管执法程序,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严肃查处,移出“沙盒监管”范围,做到包容有度。同时,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各类智能监管平台和信访交办、投诉举报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互通互用信息,完善产业风险预警和分析评价体系,通过合规性论证、会商研究等方式,找准症结根源,明确化解措施,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推动新质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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