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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四张清单”的通知 (琼粮规[2024]2号)

   2024-07-12 633
核心提示: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创新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的函》(琼司法〔2023〕421号)《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和实施减免责“四张清单”的函》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我局制定《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并经2024年6月28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符合《四张清单》适用条件的,依法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和引导。

二、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选择性执法,切实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各单位对于违法行为当事人符合《四张清单》所列违法具体事项的全部适用条件,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严格审查,避免滥用。执法人员在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建议时,还应阐明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的事实、依据,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并按案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三、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粮食流通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琼粮规〔2021〕4号)随即废止。

   附件:

一、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三、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四、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7月2日




 
地区: 海南
标签: 行政处罚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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