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监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质量和认证风险,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种类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要求,对全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有机认证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共抽取100批次,对茶叶、畜禽、蔬菜、水果、乳制品等5类有《有机产品认证抽样检测项目指南(试行)》的产品严格按照指南进行抽样和检测,对其他类产品原则上按照不低于25个农残(兽残)参数开展检测。
二、时间安排
2024年7月-10月,抽取样品。样品抽取工作原则上由承检机构负责,抽样批次总数不低于100个批次。
2024年8月-11月,开展检测。对抽取的产品开展的检测,依据《GB/T 19630-2019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判定,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2024年12月,承检机构对抽样完成情况、检测结果、不合格原因进行汇总分析。
三、抽查结果通报
对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承检机构要按程序在做出检验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受检单位和属地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贵州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受检单位对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抽检检验结论无异议。
四、工作要求
(一)省局已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2024年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机产品认证抽样检测项目指南开展相应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规范填写抽查文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检验报告审查,客观、公正、准确地出具检验报告,按时报送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在抽样工作中确因企业停产、转产等原因未能抽到样,应及时向当地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
(二)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收到承检机构报告停产、转产企业名单后,要及时跟进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后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生产;对不再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要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注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认证监管职责,指导配合承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做好规范抽样、检测监督、通报核实、跟踪处理、依法查处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发现并经确认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应按程序严格查处。
(四)监督抽检工作不允许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省市场监管局统筹安排。
(五)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抽查检测结果及调查处理意见不得对外引用和公布。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