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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 (发改环资〔2024〕898号)

   2024-07-23 984
核心提示:随着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以节水产品装备制造、节水管理服务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节水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新质生产力和绿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节水产业,对于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节水产业发展推动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提出以下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随着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以节水产品装备制造、节水管理服务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节水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新质生产力和绿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节水产业,对于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节水产业发展推动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协同发力,推动节水产业市场供需两端有效衔接,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品装备有效供给,以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提升。到2027年,节水产业规模达到万亿,培育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节水产业发展格局。到2035年,培育一批百亿级龙头企业,节水技术工艺、产品装备制造和管理服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

二、激发节水产业发展动力

(一)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管理,强化政府节水责任,发挥用水户节水主体作用。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评价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满足节水标准要求。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严格取用水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严肃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

(二)强化重点领域节水管理。推动全国年用水量规模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管,开展重点行业水效对标达标。从严控制洗浴、洗车、洗涤、宾馆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积极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积极发展节水灌溉,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技术标准。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积极推进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推动公共机构和场所节水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产品,优先采购使用一级水效产品。

(三)健全节水法规标准。积极落实《节约用水条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出台地方节水法规,完善地方节水制度政策体系,夯实用水主体责任。加快研究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围绕节水产业构建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等不同层级的标准体系,加快节水标准制修订,推动节水标准与国际标准衔接。建立用水定额动态更新机制,完善终端用水产品水效等级标准,加快制定一批引领节水产业发展的技术、工艺、装备、检测、评价、管理和服务等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企业标准。

(四)完善节水市场机制。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行分档水价,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健全完善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相关市场机制,促进非常规水市场化交易。完善用水权制度体系,因地制宜推进流域间、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三、强化节水产品装备供给

(五)推动节水产品装备升级换代。支持企业加大研发、设计和生产,构建从基础原材料到终端消费品的节水产品装备供给体系,推动节水产品装备制造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定期发布《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制定国家节水产品认证目录并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推广先进节水装备和产品,推动大规模节水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快淘汰落后的用水产品和设备。持续推进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遴选等工作,树立节水产品水效标杆。

(六)加强节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水效标识管理制度,强化节水产品质量抽查,督促节水产品装备制造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依法打击水效虚标、认证结果造假等行为。加强节水产品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完善节水产品生产企业信用记录,强化产品质量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四、创新节水管理服务模式

(七)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在高耗水行业和领域全面推广合同节水管理,鼓励探索节水管理模式创新。在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采用购买服务、托管等模式开展合同节水管理。在写字楼、商场、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鼓励采用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开展合同节水管理。推动高耗水服务业开展合同节水管理改造。在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及园区,强化水平衡测试服务,推广使用再生水,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推进冷却系统节水改造、工艺流程再造和智能系统管控,探索实施合同节水管理。拓展高效节水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和水环境治理等方面市场,创新合同节水管理模式。促进节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培育一批提供节水设计咨询、系统集成、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数字化改造等综合解决方案的第三方服务企业。

(八)强化用水计量监测管理。完善取用水计量监测和量值溯源体系,加强供用水精准计量管控。推动供用水在线计量体系,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推动供水企业开展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在高耗水企业、工业园区、大中型灌区等开展用水智能化管控。强化数字赋能,促进物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技术与水系统管理技术深度融合,探索建立“互联网+节水管理”典型应用场景,实现用水精准控制。加快国家水资源计量站建设,推动取用水计量设施定期核定、校准工作,提升用水计量管理水平。

五、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

(九)积极培育节水重点企业。着力推动节水企业的孵化、培育和壮大,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推动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节水产品设备生产企业和服务企业,在节水设计研发、产品装备制造、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等领域形成一批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品牌。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产业链主引擎作用和聚合辐射效应,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营造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好产业生态。遴选一批重点用水行业水效领跑者,推动企业对标达标,提高用水效率。

(十)鼓励节水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各地结合自身需求和优势,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节水产业集群。在创新要素集聚、制造业基础雄厚的地区,大力发展节水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在西北干旱地区、南方多雨地区以及黄河流域高耗水产业聚集地区,分别围绕节水灌溉、装备制造、调蓄防涝、工业节水改造等,培养形成一批专业化节水服务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节水产业园区。

六、推动节水产业科技创新

(十一)鼓励技术攻关与成果应用。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节水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推动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强化节水技术系统集成。围绕行业技术难点加强协同攻关,着力突破有机废水和高盐废水处理与循环利用、高效冷却、高性能膜材料、高效催化剂和绿色药剂、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智能监测与优化控制、非常规水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做好行业节水关键核心及基础共性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全国性的节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推动节水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二)深化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发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和相关行业科研院所作用,建设节水科技创新中心、实验基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揭榜挂帅”,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节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加强节水、非常规水利用、节水装备制造等相关学科建设,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培养节水学科应用型人才。

七、加强节水产业支持保障

(十三)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水污染治理、水资源节约等项目予以支持;利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鼓励节水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落实好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节水技术创新、装备制造及产品的绿色消费。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支持用水消费品以旧换新和高效节水器具普及。推广“节水贷”融资服务,探索推广取水权、排污权等权益类抵押模式,加大对节水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节水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四)积极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产品装备展销会、交易会和技术展示会,宣传推广成熟适用节水技术,为节水企业交流先进节水技术、深化对接合作搭建平台,激活节水产业供需市场。引导外资和民营资本加大对节水产业投资。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新企业更好参与相关国际水事活动,开展境外节水技术咨询、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技术、产品和服务合作,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十五)强化节水宣传引导。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强化节水科普,做好节水培训,推广节水产品和节水产业发展典型案例。将节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活动,加强国情水情教育,培育全民节水意识和文化。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惜水爱水节水的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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