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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6-18 50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10月18日印发的《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10月18日印发的《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修订背景是什么?  

    自2022年11月1日《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对压紧压实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全方位“闭环”监管,促进企业持续合规经营、提升食品安全管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这两年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以及监督抽查考核等作出了新规定。为贯彻落实总局法规规章的新要求,有必要修改《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与新的规定相适应。  

二、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哪些原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属地负责、风险管理、全程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三、此次施行《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修订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5章33条,包括总则、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此次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新要求。将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78号令),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月19日发布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2024年第4号公告),2024年4月29日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24年第12号公告)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加工制作和检验检测等,以及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的新规定新要求,具体体现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  

(二)增加供餐配送全过程食品安全管控的新内容。根据近两年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细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原料采购、有害生物防治、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要求,明确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经营活动,并明确集中用餐单位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及时处置相关问题。  

(三)实施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新举措。在强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按高风险等级进行监督检查基础上,明确要求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校外供餐单位在供餐日通过校外供餐单位可视化监管系统开展日常网上巡查,并强化“监检结合”,积极建立健全“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充分发挥各方监督作用。  

四、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举措?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高风险等级实施。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异地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发现问题线索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飞行检查,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五、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哪些要求?  

对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抽考计划,明确考核方式。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分数线为90分。未达到相应分数线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不得收取费用。  

解读人:穆守玉联系电话:0551-63356713  

2024年6月17日

相关法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市监餐饮〔2024〕1号)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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