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了修正,主要变化是:仅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不再办理经营许可,仅需办理备案即可。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2月3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也陆续发布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的政策文件。食品伙伴网汇总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的政策,仅供参考,后续本汇总将不定期更新。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事后备案的通告 (2021年第160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粤市监规字〔2022〕3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审批事项实施全流程网办暨启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1〕157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11号)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桂市监办函〔2022〕1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食品经营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通告 (2022年第5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市监办便函(2024〕9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2〕5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2〕287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黑市监通〔2022〕38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2年第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的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要求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做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函〔2021〕280号)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注〔2023〕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2022〕35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 (2021年第61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全省统一使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的公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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