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重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范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二)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国有林场范围内。
(三)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范围内。
(四)候鸟等陆生野生动物迁徙通道范围内。
(五)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内。
二、禁猎期
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禁猎物种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有关事项
(一)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二)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林业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