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韶山优秀旅游城市的形象,深刻吸取“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湘潭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为确保“行动”有序进行并收到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1、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了健康养殖档案,督促规范生猪养殖行为,自觉抵制“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使用。
2、生猪贩运商。规范生猪贩运商的行为,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供应渠道和含“瘦肉精”生猪的销售渠道。
3、定点屠宰场。严格把握生猪宰前关和肉品上市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4、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清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加工点,饲料、兽药经销商,全面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饲料和兽药产品质量。
5、基层医药市场。严格医药市场“克喘宁”等人用哮喘药品的管理,杜绝人药兽用。
二、整治目标
1、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1%以下。
2、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为零。
3、不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
4、不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
5、不发生因食用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肉品中毒的群体事件。
6、不发生因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而影响生猪处销的禁运事件。
三、工作步骤
从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1月20日,为整个综合整治行动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10-15—2008-10-24,为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
第二阶段:2008-10-25一2008-11-10,为清查、抽检和送检阶段。
第三阶段:2008-11-11一2008-12-10,为案件查处阶段。
第四阶段:2008-12-11一2009-01-20,为督查、总结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整治措施
1、开展清查。针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涉及面广、销售和使用方式隐蔽等特点,市畜牧水产局要会同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对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场进行严格清查。严格医药市场“克喘宁”等药品的管理,坚决铲除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窝点。
2、加强监测。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的监测力度。各乡镇在进行严格清查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抽取生猪尿样进行检测,其任务具体分配如下:银田镇20个、杨林乡20个、大坪乡20个、永义乡12个、韶山乡10个、如意镇15个、清溪镇3个。生猪定点屠宰场、肉食加工企业要加大自检率,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在每批生猪屠宰前,必须按要求送检,并记录在案。市畜牧水产局要不定期对肉食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要求送检而进行生猪屠宰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全市饲料抽样送检20个,原则上每个品牌抽一个样。
3、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组织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乡镇要利用横幅、板报、资料等工具,进行广泛深入的综合整治行动宣传。电视要设专栏、报纸设专刊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同时电视专栏要对2008年“4-16”特大“瘦肉精”案件查处的全过程进行连续播放。市人民政府印发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综合整治的通告,张贴到村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始终保持全市严打“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高压态势。市畜牧水产局设立举报电话0732-5682439,市人民政府对举报销售、使用“瘦肉精”和屠宰、销售、加工含有“瘦肉精”生猪的有功人员实行保密和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励。
4、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综合整治行动中对生猪屠宰、加工场所,肉品销售市场检测到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肉品,要进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追根索源;对养殖场(户)“瘦肉精”残留检测为阳性的生猪,其同群猪必须在乡镇动物防疫站的监管下滞留一个月后,经检测合格才能出栏,其检测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负责;对涉嫌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两院”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为确保综合整治行动依法、有序的开展,成立韶山市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曹金生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助理调研员余国新任副组长,市畜收水产、市农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宣传、商务、公安、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畜牧水产局(联系电话5682439),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唐明湘任办公室主任。市工作领导小组将分阶段对各乡镇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大事来抓,要把查处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列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重要内容。对查处“瘦肉精”措施不力而造成群体中毒、死亡事件的,乡镇主要领导除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外,还将按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其责任。
2、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对要对生猪贩运户、经纪人进行资格审查,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的意识。从2008年11月起,凡没有尿样检测报告单的生猪一律不得进行屠宰,由市商务局进行监管,外销的市畜牧水产局不得发给检疫证明。对举报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有功人员长期实行保密和奖励制度。
3、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综合整治行动各乡镇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打击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不法行为,坚决打击非法屠宰、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和产品。
各单位职责如下:
乡镇:乡镇长为本辖区内综合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乡镇动物防疫站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畜牧部门:为综合整治行动的牵头单位,负责对生猪饲养环节的监管、对生猪及肉产品的监测。
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对生猪制品等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对超市、农贸市场等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对生猪贩运户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医药市场药品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对因食用含“瘦肉精”猪肉品中毒事件的处置。
财政部门:负责对综合整治行动的资金保障。
农办: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综合整治行动中触犯刑律案件的查处,维护整个行动的有序开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瘦肉精”案件快捕快诉,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瘦肉精”案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猪及其产品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从严从快审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犯罪案件,加大对“瘦肉精”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宣传部门:负责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