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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苏食药安委〔2006〕2号)

   2011-02-23 860
核心提示: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6〕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8号)精神,切实提高农村食品质量,有效净化农村食品市场,强化农村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食品安全关系到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在农村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农村食品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食品安全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主要表现在:农村个体种植养殖的生产方式难以保证初级农产品安全;分布在农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小、管理差,产品质量低劣;假冒伪劣食品从城市流向农村的趋势有所增长;农民收入低,购买能力不强,消费习俗陈旧,食品安全信息和知识较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不强,往往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受害者;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资源分散,存在不少监管盲点和漏洞。农村食品安全已成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没有农村的食品安全,就没有全省的食品安全,也就没有江苏的全面小康和基本实现现代化,更谈不上“两个率先”。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既是食品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当前着力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抓好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农民饮食安全,促进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规范、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农民食品消费的特点,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治,促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升级,使农村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农村食品经济健康发展,农村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农民饮食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具体目标:到2007年,省产蔬菜高毒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95%以上;省内养殖生猪及其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得到杜绝;水产品药残检测合格率达98%以上;新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300万亩;建设水产品基地600万亩;农村食品企业生产的28类食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农村超市、零售店食品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85%以上,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率达90%以上;农村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0%以上;农村食品安全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人民饮食消费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扎实做好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农村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努力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强对农产品污染源头的整治。强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加强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加大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使用方法的推广普及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农产品污染;加大对农村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农产品集散地农产品农药残留情况的监测力度,对不合格率较高的农产品及产地安全进行跟踪督导;开展对高毒高残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整治,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少粮食、蔬菜的农药化肥污染;加大查处禁用兽药的清缴工作力度,对畜禽动物及产品兽药残留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例行监测,发现使用违禁药物的,坚决予以处罚;做好畜禽动物的免疫工作,强化对动物疫病的监测,有效控制和减少畜类动物疫病的发生;加强对病害、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置,严禁病害、病死肉流入市场。
 
  (二)加强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严格农村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和发放工作,对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点、小作坊进行整治,促使其改善生产条件,加强生产管理,依法科学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增强质量、安全意识,保证食品安全。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或予以取缔。依法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畜禽以及回收的过期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提高屠宰加工质量,严格按规程实施检验检疫,保证生猪屠宰肉品质量;依法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农村食品流通环节整治。以农村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农村旅游景区、学校周边为重点领域,以农村流动食品摊点、小作坊、小摊点、小超市(食杂店)、小餐馆为重点对象,以米、面、油、盐、酱、醋、肉、蔬菜、奶粉、豆制品、饮料、酒及儿童食品和其他散装食品为重点品种,以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村食品市场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和经营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假冒伪劣、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内容,强化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监管,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食品市场混乱的局面。完善农村食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积极引导和督促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推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制度;逐步建立食品经营质量和监管信用档案,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倡导现代流通方式,推行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等现代流通网络的建设,培育食品放心店,引导游商小贩进店、入市或定点经营,不断完善和规范农村食品销售的设施和条件,促进农村食品市场的繁荣稳定与安全。
 
  (四)加强农村餐饮环节的监管。强化对饭店、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继续在餐饮、学校食堂等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努力改善饮食加工条件,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质量意识;加强对农村聚餐的卫生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效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农民群众获得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识假辨假及依法维权能力;教育和指导农民科学使用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和各种化肥,加强农村食品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素质;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及时、准确、客观地曝光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震慑犯罪分子。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把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农民饮食安全放心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负总责的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提供整治行动必要的经费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要建立农村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责任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权一致,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方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严格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各相关部门对本行政领域内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业务指导,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各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执法力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农村市场消费环境。
 
  (三)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充分依靠和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作用,在完善省、市、县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落实乡镇政府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建立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专、兼职队伍,设立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报告员),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12315、12365投诉举报网络和农村消费者维权组织的作用。制定相应措施,充分调动群众提供信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四)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立足长远,狠抓当前,认真分解不同阶段的重点任务和具体目标,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省、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和专项督查活动,对案件多发区域进行现场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阶段性总结,每年末要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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