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所、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
为做好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面落实《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结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工作实际,区局研究制定了《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计划执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细化任务执行,实施动态管理。对于《抽查计划》中明确由市局发起的抽查任务,区局对应的牵头科室要及时通过青浦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接收抽查任务并组织实施。对于明确由区局发起的抽查任务,区局牵头科室要按照《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抽查时间,通过青浦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自行制定抽查任务;各基层所、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发起的抽查任务,由相应的基层所、执法大队通过青浦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自行制定。对统筹制定的抽查计划,可根据年度任务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删减、增补、替换等动态调整;调整计划时,要按照年度抽查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在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及时会同信用监管科作计划调整备案,并重新公示调整后的计划。
二、规范抽查检查,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回避”工作要求,对与抽查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该允许执法人员主动回避或依检查对象申请予以回避,并重新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抽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继续依托相关条线专业监管平台,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共享数据外,其他所有随机抽查计划执行均要使用“互联网+监管”系统,确保“双随机”全过程信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应用分类结果,推进精准监管。要注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深度结合,全面运用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2024年不主动抽查其一般事项,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的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要按照“双向共享”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共享至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鼓励各条线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创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四、强化内部整合、推行综合监管。进一步优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内部联查机制,全面整合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与抽查任务,对同一企业的不同抽查任务尽可能合并实施。要探索“X+1”(X代表各业务处室开展的抽查事项,1代表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综合监管模式,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与各业务条线抽查的关联实施机制,加大双随机计划任务的融合整合力度。牵头科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配合科室做好督促指导和任务跟踪。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 比例 | 全区预估 抽查户 (次)数 | 指导科室 | 检查对象 抽取层级 | 计划时间 |
1 | 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企业(含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类金融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对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1.03% | 1600 | 除企业的抽查由信用监管科牵头,网广告科配合以外,其他抽查均由信用监理处指导。 | 除企业检查对象由市局负责抽取外,其他的均由区局抽取。 | 7—11月 |
2 | 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工程性收费抽查 | 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1 | 牵头:市场规范科 | 市局 | 3—11月 |
3 | 教育收费随机抽查 | 本市普通高中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20% | 待定 | 市场规范科 | 市局、区局 | 5—11月 |
4 | 直销企业随机抽查 | 总部在本市的直销企业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自媒体广告内容的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0-1 | 牵头:执法稽查科 | 市局 | 4—6月 |
5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抽查 | 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44 | 牵头:市场规范科 | 区局 | 3—6月 |
6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和文物流通市场的抽查 | 拍卖企业、古玩市场、其他文物经营企业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待定 | 牵头:市场规范科 | 市局 | 7—8月 |
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2 | 牵头:网广科 | 市局 | 9—10月 |
8 | 电子商务经营者随机抽查 | 经营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50 | 牵头:网广科 | 市局 | 4—6月 |
9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等情况的抽查 | 全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建立并执行相关广告管理制度、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等的行政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 | 100 | 牵头:网广科 | 市局 | 4—10月 |
10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抽查 | 全市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企业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10 | 牵头:网广科 | 市局 | 5—7月 |
11 | 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本区生产企业 | 对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30 | 牵头:产品质量科 | 区局 | 1—10月 |
12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本区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企业为50%;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C级的企业为100% | 20 | 牵头:产品质量科 | 区局 | 1—10月 |
13 | 对生产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本市生产企业 | 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30 | 牵头:产品质量科 | 区局 | 1—10月 |
14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本区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20 | 牵头:产品质量科 | 区局 | 1—10月 |
15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含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销售者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本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非获证企业和销售者监管。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对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企业为50%;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C级的企业为100%;对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企业和销售者为10% | 40 | 牵头:产品质量科 | 区局 | 1—10月 |
16 | 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 | 全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C、D级的企业为100% | 70 | 牵头:食品生产科 | 区局 | 3-11月 |
17 | 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真实性抽查 | 采用承诺告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对市场经营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待定 | 牵头:食品生产科 | 区局 | 1—11月 |
18 | 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100 | 牵头:计量认证科 | 区局 | 3-11月 |
19 | 型式批准(含标准物质)随机抽查 | 在我国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7 | 牵头:计量认证科 | 区局 | 3-11月 |
20 | 能效、水效标识符合性随机抽查 | 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6 | 牵头:计量认证科 | 区局 | 4-6月 |
21 | 能源计量随机抽查 | 重点用能单位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5 | 牵头:计量认证科 | 区局 | 7-10月 |
22 | 计量标准随机抽查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在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自我声明开展计量检定的企业)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对注册计量师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2(以市局抽取情况为准) | 牵头:计量认证科 | 市局 | 2-12月 |
23 | 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 | 商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 | 20批次 | 计量认证科 | 区局 | 3-12月 |
24 | 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区抽) | 本区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 对检验检测机构(包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12% | 8 |
| 区局(市局另外全市抽取120家机构) | 4-12月 |
25 | 强制性认证活动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 | 3(以市局抽取情况为准) | 牵头:计量认证科 | 市局 | 4—12月 |
26 | 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 | 自愿性认证从业机构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7.7% | 0-1(以市局抽取情况为准) | 牵头:计量认证科 | 市局 | 4—12月 |
27 | 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获证组织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检查对象由总局从本市47000余家获证组织中,采用双随机方式统一抽取);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9% | 2-3(以市局抽取情况为准) | 牵头:计量认证科 | 市局 | 4—12月 |
28 | 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7.5% | 0-1(以市局抽取情况为准) | 牵头:计量认证科 | 市局 | 4—12月 |
2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8% | 1335家 | 牵头:特种科 | 区局 | 1-12月 |
30 | 2024年特殊食品生产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5 | 牵头:食品生产科 | 区局 | 4-10月 |
31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査 | 待定 | 待定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4-11月 |
32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相关市场主体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4-11月 |
33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4-11月 |
34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4-11月 |
35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4-11月 | |
36 | 相关市场主体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4-11月 | |
37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人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4-11月 |
38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社会团体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3% | 2 | 标准化科 | 市局 | 4—6月 |
39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本市相关企业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 | 22 | 牵头:标准化科 | 市局 | 5—10月 |
40 | 商品条码随机抽查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 | 22 | 牵头:标准化科 | 市局 | 5—10月 |
41 | 餐饮服务单位抽查 |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 | 360 | 牵头:食品经营科 | 区局 | 1—12月 |
42 | 酒类商品经营者抽查 | 酒类商品经营者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 | 100 | 牵头:食品经营科 | 区局 | 1—12月 |
43 | 集体用餐单位抽查 | 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220 | 牵头:食品经营科 | 区局 | 1—12月 |
44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抽查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16 | 牵头:食品经营科 | 区局 | 1—12月 |
45 | 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100 | 牵头:食品经营科 | 区局 | 1—12月 |
46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抽查 | 除风险等级为D级外的食品销售者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 | 380 | 牵头:食品经营科 | 区局 | 1—12月 |
47 | 2024年特殊食品销售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含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特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等级为A级的抽查50%;为B、C、D级的抽查100% | 1100 | 牵头:食品经营科 | 区局 | 4—10月 |
48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检验 | (对象为食品,对食品种类全覆盖) | 待定 | 食品经营科、食品生产科 | 市局 | 1—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