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2024年度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2024年度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食品销售环节监管工作,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直接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的销售者和不直接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但与销售活动密切相关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
二、检查单位
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销售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科负责对食品销售者进行抽查,对各市场监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三、检查手段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实施,除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市场监管所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由各市场监管所按照区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执法检查由区局根据食品销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市局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是市局或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监督抽检等手段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销售者实施;体系检查是对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的检查。
各市场监管所应当以日常监督检查为基本手段,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为补充,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督检查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将日常监督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以及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等工作相结合;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置。
四、检查要求
(一)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各市场监管所应通过许可系统、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等信息化渠道对辖区内食品销售者进行全面摸排,及时依法注销经营有效期届满或主体资格依法终止而未按规定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死户”“空户”。
(二)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在食品销售者取得许可或备案的30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当开展首次现场检查,评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并确定风险等级;各市场监管所年初应根据《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附件1)并结合工作实际,上调或下调本辖区内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
(三)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各市场监管所应当每两年对本辖区内所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进行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市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要求,每年对本辖区内被抽查的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对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表单式、频次化、全项目抽查检查:风险等级为A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1次;风险等级为B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2次;风险等级为C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3次;风险等级为D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4次。当市局或区局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监督检查覆盖率和频次提出更高要求时,应按专项执法检查要求的检查覆盖率和频次执行。
(四)强化重点领域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校园内及其周边食品销售者、网络食品销售者、畜禽水产品销售者、粮食销售者、火锅食材销售者、含现场制售的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各市场监管所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在食品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信息,食品展销会举办期间,各市场监管所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五、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使用市局智慧食品安全监管平台,按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内容逐项检查并评价。本着问题导向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在评价时,只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小项直接选择“否”进行记录,无问题的小项系统默认为“是”,无需人工记录,发现不存在被检查情形的,应当选择“合理缺项”。通过纸质方式记录检查评价结果的,要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录入系统。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人员认为食品销售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每次监督检查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填写《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提出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对需要记录的其它事项可以在“说明”处予以说明,采用纸质记录的可另加附页。
六、检查结果确定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按次确定。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根据《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评价结果,对被抽查检查的责任主体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填写《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2)。《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所有项目评价为“是”的,监督检查结果确定为“符合”;一般项目少于8项(含)评价为“否”的,监督检查结果确定为“基本符合”;一般项目大于8项评价为“否”的,或者1项(含)以上重点项目评价为“否”的,监督检查结果确定为“不符合”。
七、检查结果公开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填写或打印《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将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被检查责任主体。《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经被检查责任主体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直接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督促其完整保持至下一次日常监督检查。被检查责任主体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信息要在每次抽查检查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专业抽查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检查结果处理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为“基本符合”或者为“不符合”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对限期整改的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限期整改结束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实施复核检查,并做好复查结果记录。记录复查结果应当重新制作《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按规定张贴公开。
九、检查资料归档
对监督检查中获取的监管资料,要按户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档案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附件:1.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2.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填表说明
(信息公开属性:不予公开)
附件1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不断提升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风险管控能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精神,结合本市近年来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对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实施风险等级评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市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工作。
区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级、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应当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与推进“互联网+监管”相结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每年年初评定,一年一次。
第七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按照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两类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者按照动态风险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直接评定风险等级。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类别等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自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内容。
综合考虑两类因素,合理确定食品销售风险等级。
第八条 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九条 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评定采用100分制计分确定。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得分为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40分加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60分之和的实得分。
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者风险等级得分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100分的实得分。
风险等级得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十条 评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根据《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计确定。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可以要求食品销售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可以结合上一次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逐项计分,累计确定,或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0-30(含)分的,评定为A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30-45(含)分的,评定为B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45-60(含)分的,评定为C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60分以上的,评定为D级风险。
第十一条 存续期的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首次直接评定: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零售的销售者直接评定为A级风险。
(二)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批发销售者、散装食品销售者、冷藏冷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零售者、食品销售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直接评定为B级风险。
(三)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直接评定为C级风险。
(四)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直接评定为D级风险。
(五)具有多种经营种类的销售者,按照对应的最高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对存续的责任主体,年初根据上一个年度的风险等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评定当年度的风险等级,同时,结合上一年度行政处罚结果、监督抽检结果、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调整风险等级。调整后的风险等级即为当年度应当评定的风险等级。
(一)首次直接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定的风险等级不符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中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调低风险等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上调1个等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上调2个等级: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有1次(含)以上国家或者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不安全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无证加工、伪造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添加非食用物质(含药品)、来源不明的特殊食品以及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6)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
(7)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上调1个等级的,由辖区市场监管所集体研究决定;上调2个等级的,由市场监管所提出建议,经区县局食品销售监管科室同意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下调1个风险等级:
(1)连续3年无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2)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3)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称号的;
(4)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因前述情形被上调风险等级的,在评定年度内不得下调其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新开业的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许可机关核发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综合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可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价合并进行,《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记录的评价结果亦可作为实行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结果。
新开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品销售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备案号(备案凭证)等相关证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由系统根据分值自动生成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的,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定风险等级应当使用《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第十六条 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依据。对较高风险等级责任主体的抽查比例应高于对较低风险等级责任主体的抽查比例。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ortant;">附件2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许可证编号或 备案编号 | 检查次数 | 本年度第 次检查 | ||
检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 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反食品浪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本次监督检查依据£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其他:,共检查了( )项内容,其中重点项( )项,一般项( )项。 | ||||
检查结果:本次检查发现不符合项( )项,其中: 重点项( )项,需重点跟踪整改,项目序号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结果处理: £此次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问题;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存在轻微风险隐患,不涉及违法行为,责令当场改正,且已整改到位;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项目,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并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项目,涉嫌违法违规,建议立案查处。 说明(可附页):
| ||||
检查人员1(签名): 检查(执法)证件编号: 检查人员2(签名): 检查(执法)证件编号:
年月日 |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章) |
备注:已提醒食品销售者落实《安全生产法》主体责任义务。
附件3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24-2-000001。销售环节对应的要点表序号为“2”。
2.名称: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如店铺实际展示名称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还应以括号加注其实际展示名称。
3.经营地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载明的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销售摊贩备案证)上载明的内容一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食品销售者开展的监督检查的次数。
7.检查内容:正确勾选采用的监督检查方式与依据的检查要点表。每次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体系检查应当覆盖全部检查项目,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可以针对问题线索确定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8.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重点项目应逐项填写,并明确填写存在的具体问题。
9.结果处理:几种情形并存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处理要求,同时做出处理。如存在需要调整风险等级情形的,还需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10.说明:对发现问题及处置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反馈食品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主体,一份监管部门留存,一份用于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