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安办、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湖南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 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根据国务院食安委《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安委发〔2024〕1号)和国务院食安办等4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解决影响肉类产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范围
1.重点区域。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周边隐蔽区域,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类产品生产集中区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
2.重点场所。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以及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
(二)重点内容
1.畜禽养殖环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检查养殖场(户)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是否存在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等。
2.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是否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是否“只收费不检验”;是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是否收购、经营病死畜禽;是否存在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私屠滥宰行为。检查无害化处理场是否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行为。
3.肉类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肉类产品生产者及其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等场所进行深入排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是否存在环境卫生脏乱差、设施设备缺乏维护、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不到位和交叉污染等问题;是否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含有“瘦肉精”和腐败变质的原料肉;是否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况,特别是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肉类产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生产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防腐剂超量使用问题。
4.肉类产品经营环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检查肉类产品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是否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鲜肉类,是否采购、使用、销售注水注胶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等不合格肉类产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生畜禽肉类自行加工制作的,重点检查加工制作过程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故意掺假掺杂等行为。突出检查散装熟食经营户、火锅店、烧烤店、夜宵店,排查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是否存在鸡鸭猪等畜禽产品假冒牛羊肉制品。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风险排查会商。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风险隐患易发频发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加大对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加工、经营等肉类产品全链条全环节的排查和检查力度;要针对各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律特点,通过夜间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跟踪守候、鼓励举报等方式,及时掌握一批违法犯罪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和台账销号制度,形成工作闭环。专项整治期间,各级食安办、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每月对群众投诉举报、排查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刑事打击、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开展风险研判。
(二)强化监管协调联动。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坚持全链条全环节联动,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检打联动,强化工作协同,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向上溯源、向下追溯,形成工作合力。在端午、国庆、中秋等重要节假日前后、重要节庆活动期间,以及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要加大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要加强检管联动、检打联动,在开展风险排查、监督检查时,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外包装粗糙或产品标示不清、直观判断疑似假冒伪劣的肉类产品立即开展抽样检验,增强抽检监测的针对性、有效性,发现问题迅速跟进处置。
(三)强化社会监督共治。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模板)》(以下简称《公告》)(见附件1),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官网、公众号发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公告》逐户分发给养殖场(户)、屠宰厂(场)、肉类产品生产者、肉类产品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督促其在醒目位置张贴,并使其每一个从业人员都知晓;要在每个有肉类产品销售的集中交易市场醒目位置张贴,积极动员广大群众、从业人员举报违法线索。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引导协会发布食品安全倡议、对养殖场(户)、屠宰厂(场)、肉类产品生产者等开展培训,加强行业自律。
(四)强化违法案件查办。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实施处罚,严厉打击。要加强行刑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的重大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商请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围绕私屠滥宰、对家畜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药、生产经营病死畜禽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售掺假掺杂等打击重点,要深挖案件线索,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对大要案件、疑难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深入侦办。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食安办、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专项整治行动抓实抓细。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将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暗访暗查和督导督查,对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的地区和部门,将运用“三书一函”制度督促加大整改力度;专项行动结束后,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行集中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宣贯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格肉类产品。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级食安办、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与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行业发展结合起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要建立健全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涉案物品处置等长效工作机制,精准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统计和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请各市州食安办于6月、8月、10月、11月底前向省食安办报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见附件2);各市州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于8月、11月底前向省级对口部门报送专项工作进展情况;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州食安办于11月底前向省食安办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市州在专项整治中查处的案件情况在立案、案件调查结束时分别向省级对口部门和同级食安办报送案件详细情况,各市州食安办每月底汇总本辖区案件查办情况报省食安办。
附件:1.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模板)
2.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
附件1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局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模板)
为进一步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食安办、×××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底。
二、整治内容
(一)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二)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只收费不检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未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或者收购、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违法行为。
(五)无害化处理机构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六)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肉类产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生产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其他关于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三、举报方式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鼓励生产经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类生产加工、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及行业“潜规则”。
四部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
×××公安局: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局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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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内容 | 项目 | 养殖屠宰 环节 | 生产加工 环节 | 流通 环节 | 餐饮 环节 |
强化 监管执法 | 接到举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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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实举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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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立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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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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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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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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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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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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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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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毁私屠滥宰窝点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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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毁私屠滥宰窝点涉案肉品(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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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注水注药违法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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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注水注药违法涉案肉品(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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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加工病死畜禽肉类违法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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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 监管执法 | 打击加工病死畜禽肉类涉案肉品(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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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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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涉案肉品(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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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牛(羊、驴)肉制品违法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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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牛(羊、驴)肉制品涉案肉品(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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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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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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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指南 | | | |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肉制品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 | | | |
地方省市层面出台落实专项行动有关文件(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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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 宣传实效 | 开展重点宣传活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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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违法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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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典型案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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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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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张贴《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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