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食盐专营工作,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给安全,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对跨省经营的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外来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定点企业与山东省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来鲁经营食盐业务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定邮箱(sdyy@shandong.cn)。
企业首次报送情况或企业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填写附件1.来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信息表;在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应逐季度填写附件2.在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季度报送情况表;中途未持续进行经营,应持续按季度报送(相关数据可为0,并在备注内进行说明)。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按要求报送情况的在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定点企业名单进行动态公示。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3日
联系方式:消费品产业处(盐业处)0531-5178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