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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5-14 48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十四五”工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西藏自治区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绿色制造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加快形成长效培育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西藏自治区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等要求,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3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docx  

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十四五”工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西藏自治区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含藏青工业园)组织开展的自治区绿色制造名单的遴选发布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自治区、地(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管理,遴选发布自治区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负责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名单的培育、管理,负责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自治区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第六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使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将其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绿色制造名单在管理平台开展各项填报工作。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七条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将本辖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产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在西藏自治区和藏青工业园区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产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原则上工业增加值占比不低于50%;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在西藏自治区和藏青工业园区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原则上本身应为绿色工厂。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创建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园区,可通过管理平台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评价报告。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本辖区绿色制造名单创建,并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绿色制造名单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择优确定年度名单,在充分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告,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自治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自治区绿色工厂应根据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  

自治区绿色工业园区应根据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创建。推荐的园区应为市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产业园区。  

自治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根据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绿色工厂,优先推荐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第十五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自治区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自治区、地(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于每年4月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条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实施细则,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创建工作结束后,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以了解日常工作、检查评价报告和评价项目档案为主,必要时到被评价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服务本地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的、质量评估较差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自治区开展绿色制造评价相关工作;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不采信其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参与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实名举报,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应及时进行核实,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核定,经核定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配套机制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相关政策,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绿色制造单位培训,积极开展绿色制造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辖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七条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4.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动态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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