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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23〕49号)

   2024-05-07 896
核心提示: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五号令)、《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2号)和《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一〔2010〕1055号)等文件,结合密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密云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密云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五号令)、《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2号)和《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一〔2010〕1055号)等文件,结合密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区级储备粮权属于密云区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动用。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从性质上分为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从品种上分为原粮和成品粮,从粮权上分为买断粮权和不买断粮权。原则上临时储备粮是成品粮,粮权是不买断的。

第二章 规模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我区人口状况,适时向政府提出调整成品粮储备规模建议。临时储备规模参考市级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我区实际确定。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七条区财政局按照区级储备粮总体规模,及时核定并足额安排本区粮食风险基金预算,会同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和机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和补助方式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密云区支行应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清算工作。

第九条 承储单位对承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政府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区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对区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区商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确保承储的区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执行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出入库要求;

(五)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承储单位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三章 承储单位选定

第十条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在本区域内有独立库房,库房符合《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要求,能够按照承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区级储备成品粮可由承储原粮单位或由具有成品粮储存轮换能力的加工、经销、大型批发等企业进行承储。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具体办法,统一公开选定,通过考察、比对选定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确定作为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储备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承储单位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对承储单位未按要求实施区级储备粮承储、轮换、动用等任务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有权解除承储合同,并依规追责。

第四章 储备粮动用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其他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情形。

第十四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 紧急动用区级储备粮时,由区粮食供给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指令,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职责分工执行。动用后,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程序补办报批手续,区财政局及时安排资金,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安排补库,达到标准储备规模库存。

第五章区级储备粮储存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储备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十七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区级储备粮质量具有监督责任,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区储备原粮、成品粮质量进行抽查,每年抽样检测比例不低于储存总量的30%(按货位)。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食的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即账实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食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严禁虚报、瞒报政府储备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六章 区级储备粮轮换

第二十条 为确保区级储备粮食质量,需按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轮换,接近或达到粮食品质控制指标必须及时进行轮换推陈出新。区级储备原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质量状况进行。

其中原粮小麦3—5年;稻谷、玉米2—3年;区级储备成品粮执行动态储备,每三个月为一个轮换周期。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原粮的轮换工作,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食品质情况及存储年限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按要求进行轮换。

第二十二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级储备原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区级储备原粮实际库存的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安排轮换,轮换期间,区级储备原粮的实际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原粮的轮换应充分利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平台,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二十四条轮换出库底价和采购底价的确定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区财政局、农发行密云支行,根据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供的近期市场行情,会商初步确定底价,经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同意后进行竞价交易。承储单位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期限和地点进行出、入库轮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原粮轮换出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二十六条区级储备粮出库完成后,承储单位要对储存货位进行清理、消杀和必要的维修,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需要进行空仓检查。

第二十七条轮换入库的区级储备原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经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达到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所要求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标准。成品粮质量出厂检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食品的等级标准和时间要求,食用油必须是非转基因食用油。

第二十八条 新采购的原粮入库结束且平仓作业完成后,经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平仓检验并合格的,转为区级储备粮。

第二十九条区级储备原粮的轮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四个月,成品粮轮换采取一次采购,滚动轮换方式进行。有正当理由确需延长原粮轮空期的,需由承储单位报经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情况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第三十条 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使储存的粮食未到储存年限品质下降需轮换或处理的,发生的价差及费用以及超耗部分由承储单位负责,并追究承储单位责任。

第七章 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各项费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储备成品粮油费用补贴标准的函》(京财经一〔2008〕175号)、《关于调整市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函》(京财经一〔2011〕1504号)、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一〔2010〕105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内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标准限额的函》(京财经建〔2022〕453号)、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市内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标准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粮函〔2022〕54号)和国家发改委第五号令《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如北京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变化,参照市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风险基金包括贷款利息、储存费、轮换费(含出入库费、检验检测费、轮换费用交易服务费、定额损耗、轮换价差)。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据实拨付。

(二)区级储备原粮保管费:小麦、玉米120元/吨·年、稻谷140元/吨·年。

(三)区级储备原粮出、入库费:按当年实际轮换出库、入库数量,财政各补贴10元/吨。

(四)区级储备成品粮费用标准:

1.买断粮权的储备粮储存费430元/吨·年,轮换费50元/吨·次(总轮换费不超过200元/吨·年,特殊情况除外)。

2.不买断粮权的储备粮储存费300元/吨·年,轮换费50元/吨·次(总轮换费不超过200元/吨·年,特殊情况除外)。

(五)食用油费用标准:储存费400元/吨·年,轮换费480元/吨·年。

在一个轮换周期内,全部轮换一次及以上的,按轮入、轮出各一次标准计算轮换费用;未全部完成一次轮换的,按实际轮换数量计算轮换费用。成品粮储备在库时不得超过保质期限一半。区级成品粮储存期间发生的损耗和搬倒等费用,在储存费用标准之内包干,不单独安排。

第三十三条 原粮损耗:轮出数量×定额损耗率2%×库存粮食平均成本单价计算。在规定范围内的损耗予以确认,超出损耗部分由承储单位自行负担。

第三十四条 轮换价差:区级储备粮油的抛售、轮换,以入库进价加入库费用为底价计算成本,盈利全部上缴区财政。合理亏损部分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负担。

第三十五条 区本级仓储物流设施设备升级、维修、改造费用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按需予以保障。

第八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三十六条 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确定粮食风险基金金额。

第三十七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将预算金额拨付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十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密云区支行核定储备粮油贷款总额和贷款利息,按季度结算贷款利息。

第三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

第四十条 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市财政局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储备粮政策的补贴标准。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与区级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核定储备粮油相关费用和贷款利息,每个季度初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上季度相关费用和贷款利息。每季度末月,由承储单位向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拨付相关费用,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存储情况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区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承储单位。

第四十一条 储备粮油轮换产生的盈利,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复后,可用于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支出。

第四十二条 当年未支出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结转到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区财政不得用上年结转资金抵顶其下一年度应当安排的分担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单位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发现区级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单位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单位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密云支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密云区区级专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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